索引号M001/2021-112515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12-07 16: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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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政策解读(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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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桐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格自然资源保护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桐人大〔2019〕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及保护现状,县林业水利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国家根据森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年森林采伐限额五年编制一次。“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将于2020年执行期满,2021-2025年将开始执行“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发布。在这一背景下,县林业水利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通知》。

二、森林采伐限额的目标是什么?

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紧紧围绕“生态立县”首位战略,落实好县人大〔2019〕44号决议精神,强化“不砍一棵树”理念,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桐庐为宗旨,科学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确保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持续提升,实现森林资源“越采越多”、“越采越好”,永续利用与持续发展。对推进“美丽幸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示范县”建设,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样板,具有重要意义。

三、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1、《通知》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分项指标,是“十四五”期间各单位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含)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各分项采伐限额不得串换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

2、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占森林采伐限额。

3、继续强化“不砍一棵树”理念,从严控制一般的商品性采伐。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

4、从严控制公益林更新采伐,省级以上公益林只准进行择伐更新。引导人工商品林采伐方式转变,进一步完善采伐迹地更新保证金制度,落实造林更新主体责任,确保采伐迹地按时保质保量更新。

5、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6、坚持林木采伐公示制,公示期不少于7日。

7、从严控制松科植物采伐,除特殊情形外,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采伐的松科植物严格按照疫木处置。

解读单位:桐庐县林业水利局

解读人:郑宝成

联系电话:58567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