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1-112513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12-07 16:00:11
统一编号ATLD01-2021-000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21〕31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访问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浙江省林业局转发省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林资〔2021〕38号)以及桐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格自然资源保护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桐人大〔2019〕44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桐庐县“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此次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分项指标,是“十四五”期间各单位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含)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采伐限额不得串换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森林采伐限额的分配使用,要优先满足造林、森林抚育、彩色健康森林建设、灾害木和林业有害生物枯死木清理以及农户建房用材等。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将森林采伐限额及时分解下达。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占森林采伐限额。

二、强化“不砍一棵树”理念

实行最严格的森林、树木涵养保护制度,有效提升森林蓄积量。继续强化“不砍一棵树”理念,“限必须,禁一般”,从严控制一般的商品性采伐,将全县林木年采伐限额控制在3.5万立方米以下。严格控制高速高铁沿线、国(省)道沿线、饮用水源保护范围、“两江”沿岸第一山脊线和景区景点视野范围内的林木采伐。加强生态公益林监管保护,严格古树名木迁移审批制度,严控林道建设,推进林木蓄积政府回购、生态补偿等林木保护机制。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工作,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

三、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林木采伐技术规定,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从严控制公益林更新采伐,省级以上公益林只准进行择伐更新。引导人工商品林采伐方式转变,全县人工商品林皆伐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省下达主伐总量的50%。严格执行采造挂钩制度,强化采造挂钩、伐育同步等管理机制。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完善采伐迹地更新保证金制度,落实造林更新主体责任,确保采伐迹地按时保质保量更新。

四、优化林木采伐审批服务

不断深化林木采伐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主动服务力度。因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相连采伐地块可联户发证,同一建设工程、林业项目及自然灾害受害木清理除治等需要采伐林木的可跨小班联户发证(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可在同一乡镇或街道范围内跨小班联户发证)。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相关规定,对采伐山块开展伐中现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台账档案,坚持林木采伐公示制,公示期不少于7日。县林业水利局要做好相关技术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五、规范完善松科植物采伐管理

从严控制松科植物采伐,除征占用林地、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和开设防火隔离带,实施世界银行贷款森林生态系统修复项目,实施省级以上森林抚育经营、森林质量提升以及其他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等特殊情形外,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采伐的松科植物严格按照疫木处置。简化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许可证办理,依法组织清理的单位应告知林木所有者限期除治义务,林木所有者逾期不申请办理枯死松木采伐许可证的,依法组织清理的单位可凭采伐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依法编制并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含伐区合并调查设计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可延长至申请办理的次年3月31日。零星枯死松木可由疫情所在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及时清除并于清除之日30日内,将清理采伐枯死松木的地点、株数和蓄积量等情况报告县林业水利局,抵扣本年度或下一年度的森林采伐限额。零星枯死松木界定标准为小班中枯死松木株数少于3株或仅占该小班林木株数1%以下(含1%)。

六、持续加强森林资源长效监管

县林业水利局和各乡镇(街道)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森林资源管理职责,科学实施森林资源及其生态功能的动态监测,完善常态化的森林督查工作机制,落实林木采伐“双随机”检查制度,不断提升我县森林资源管理水平。加大林业执法监管力度,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将森林覆盖率、林木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天然林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消防等目标要求作为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县林业水利局对森林督查整改不力的乡镇(街道),可采取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定额调控等管理措施。

本文件自2021年12月30日起施行。

附件:桐庐县“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表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