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15/2021-113518 发布机构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1-12-28 10:46:44
统一编号ATLD01-2021-001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21〕35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即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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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即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

 

桐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即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完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和《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发现一户、改造一户”的原则,对县民政局和县残联提供的4类救助对象中的危房户、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实施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做到即时发现、即时救助,切实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住房条件。

    二、救助对象

    全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家庭,均可申请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

    1.原有住房鉴定为C、D级危房;

    2.符合县民政局、县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和困难残疾户等4类农村困难家庭。

    三、救助程序

    严格执行“先确认身份信息,后鉴定危房等级”的工作程序。各乡镇(街道)根据县民政局、县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农村困难家庭名单逐户开展危房鉴定工作,将居住在C级  和D级危房的困难家庭列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对象。

    1.列为救助对象后,落实乡镇(街道)、村两级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和征求群众意见。

    2.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救助对象填写《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并签订《桐庐县农村困难家庭接受救助承诺书》,同时给予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在实施改造前救助对象要与有资质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救助对象要与所在村委会签订《农民建房“拆旧建新”承诺书》,采取置换或长期租用方式的须签订附有置换或长期租用双方房屋所在村意见的置换或长期租用协议。

    3.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告知救助对象改造标准,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及驻村干部作用,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危房改造进度督查和质量安全巡查。建立健全退出和准入工作机制,引导救助对象量力改造、理性建房,对违反救助承诺书要求的以书面文件通知限期整改,仍无法整改到位的可不予补助,但各乡镇(街道)必须根据省、市要求完成“人解危”和“房解危”的工作任务。

    4.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残联等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乡镇(街道)要按“一户一档”要求建立纸质档案资料,同时将电子档案录入全省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

    5.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完成并经乡镇(街道)、村两级验收合格后,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救助对象的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复核。乡镇(街道)整理完善“一户一档”资料,并报县住建局备案。

    四、改造方式

    各乡镇(街道)要依据困难家庭的困难程度、行为能力不同,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可采取新建、修缮、置换以及提供公租房等类型实施改造。在具体改造过程中,对缺少办事能力的家庭,乡镇(街道)、村要主动参与危房改造,可以由村建设集体资产性质的公屋为困难群众提供长期租用,或者受委托由村集体实行代建代办。

五、救助标准

    (一)面积标准。新建房屋不得超过相关职能部门合法审批的农村建房各项指标。修缮房屋,不得超过现有住房面积修缮。

    (二)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新建户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出2层,在农居点新建房屋可以按照农居点建设规划控制层数。修缮和置换改造完成后,房屋安全鉴定需达到B级以上。

    (三) 资金补助标准。根据不同改造方式与困难类型进行分类,为鼓励新建,避免改造房屋出现再次返危,救助资金向新建户适当倾斜。

    1.县级以上补助资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新建和置换按42000元/户补助,修缮户按37000元/户补助;低保边缘户新建和置换按32000元/户补助,修缮户按27000元/户补助;长期租用按17500元/户补助。

    2.乡镇(街道)配套资金:乡镇(街道)对于新建、修缮和置换户统一按13000元/户进行配套补助,长期租用按2500元/户配套补助。

    六、资金保障和管理

    (一)资金拨付要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一律通过乡镇(街道)公共财政服务平台,按照“乡镇(街道)录入、部门审核、财政核定、银行发放”的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管理和发放流程进行流转。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补助资金按照“当年改造、按时补助”的方式实施,本年度救助资金与乡镇(街道)配套资金分阶段拨付。每年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对象核准后,县财政局根据进度情况分批核拨救助资金,保证项目动工时先按审批补助额度拨付30%比例的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余额。受委托由村集体或乡镇(街道)实行代建代办且承担所有改造费用的,经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同意,按程序通过验收后,补助资金可拨付至组织实施的村集体或乡镇(街道)账户。实际改造费用少于补助资金的,村集体或乡镇(街道)应将剩余补助资金发放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

    (二)落实危房鉴定费用。2021年起农村困难家庭危房鉴定费用由县财政按 1000 元/户/次补助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自行委托符合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鉴定补助费用与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一并拨付。实际鉴定费用不足1000元/户/次的,县财政按实际鉴定费用拨付。

    (三)规范资金使用。除慈善助残危房改造资金及其他有明确政策规定的资金外,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中明确的有关异地搬迁补助资金不得叠加使用。已享受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困难家庭需要再次实施危房改造的,不得二次享受本补助政策,属地乡镇(街道)应采取多种方式切实保障其住房安全。

    (四)落实资金保障。县财政局负责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各乡镇(街道)严格按本实施意见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五)成立工作专班。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抓好落实,确保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26日起施行,由县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读,原桐政办〔2021〕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