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1-111742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11-19 1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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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桐庐县企业人员医保历年账户补建方式调整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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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及省市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起将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我县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退休人员补建个人历年账户政策已不符合市级统筹工作要求。为保障参保人员利益,确保医保市级统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我局制定了《桐庐县企业人员医保历年账户补建方式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2.《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政〔2020〕56号)。

三、政策问答

1.我县为何对企业退休人员实施补建医保个人历年账户政策?

答:2013年底前,我县企业人员退休时,需按当时规定一次性补缴1万元医疗保险费或按20年年限要求补足单建类医保与统账类医保的缴费差额后,方可享受统账类医保待遇(即原小病保险待遇)。2014年1月1日起,单建类医保与统账类医保并轨后,为平衡原已额外承担统账补差缴费人员的医保待遇,《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桐庐县实施细则》(桐政发〔2013〕101号)规定,对该类退休人员采取了“按其原统账结合类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按年度补建个人历年账户”这一政策进行适度补偿,年度补建金额最高不超过1008元。

2.我县为何进行本次医保历年账户补建方式调整?

答:2022年1月1日起,将按照“制度政策统一”等要求全面做实医保市级统筹,我县特有的对企业人员按年度补建医保个人历年账户的政策无法继续实施。为最大程度保障原统账补差缴费人员的利益,必须在市级统筹前通过一次性补偿的方式处置完成。

3.本次医保历年账户补建方式调整涉及哪些参保人员?

答:一是已在享受补建医保个人历年账政策的企业退休人员;二是医保缴费年限中有统账补差缴费(含按原统账类医保一次性补缴)的企业在职人员。

2021年12月31日24时前,参保人员因医保关系转出、死亡等原因终止医保关系的,不再纳入本次一次性补建医保个人历年账户范围。

4.本次医保历年账户补建方式具体如何调整?

答:以企业参保人员原统账结合类医保补差缴费总额为基数,以2014年1月1日实施企业退休人员补建医保个人历年账户政策为时点,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长期存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息,同步逐年扣减2014年1月1日起已补建的医保个人历年账户金额,本息余额一次性划入参保人员医保个人历年账户。

5.原统账结合类医保补差缴费总额如何认定?

答:一是2007年底前,企业退休人员为享受原直发养老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即小病保险),缴纳的医疗安置费(1万元)。二是2008年1月至2013年底,企业参保人员将原大病保险或单建统筹类医保缴费年限转换为统账结合类医保缴费年限时,其缴纳的补差费用总额。

6.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长期存款基准利率情况怎样?

答:根据历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2012年7月最长期存款为5年期,基准利率为4.75%;2014年11月起不再公布5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最长期存款为3年期;2015年10月起,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2.75%。因此,本方案计算标准为:2014年-2018年按4.75%计息,2019年-2021年按2.75%计息。

7.已补建医保个人历年账户金额如何认定?

答: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桐庐县实施细则》(桐政发〔2013〕101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按原统账结合类医保实际缴费月数逐年补建的医保个人历年账户金额,认定为已补建个人历年账户金额。

8.一次性补建医保个人历年账户资金是否需要参保人员申领?

答:不需要。本次补建方式调整所涉及参保人员的一次性补建医保个人历年账户资金,由县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直接核定后,一次性划入参保人员本人医保历年账户。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桐庐县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桐庐县医疗保障局王国荣;

联系方式:0571-58568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