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17/2021-111683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1-11-17 10:55:52
统一编号ATLD65-2021-000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农〔2021〕139号 关联文件
关于印发《桐庐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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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农办:

为切实做好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政策实施,明确申请流程,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机发〔2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桐庐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桐庐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桐庐县农业农村局    桐庐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15日

桐庐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促进桐庐县农业机械化发展,进一步发挥农机购置补贴的作用,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机发〔2021〕3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省委省政府高质量推进农业“机器换人”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保障作用,提高农业生产率,为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县赋能助力。坚持稳产保供,粮油、生猪等生产机械实现应补尽补,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突出重点,针对适合本地区地势的丘陵山区机械、小型化、轻量化农机具,应加大支持力度,扩大其应用范围;坚持创新导向,以补贴政策为推手加快创新产品的高质量建设。坚持数字赋能,鼓励北斗、5G、AI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农机装备融合,提高数值化技术在管理农机补贴方面的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共设14大类40小类142品目(附件1),重点保障农业稳产保供和主导产业机具需求。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共设1大类1小类10品目(附件2)。如省厅有调整则从其规定。

(二)补贴机具。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必须是其补贴范围内的产品,继续开展农机新产品和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其资质根据省厅相关规定执行。补贴产品标志标识应按规定设置,补贴产品应按规定自主投档。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业农村厅商省财政厅后另行公布)。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及时上报省市相关部门;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省级补贴,对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等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资金由省与县共同承担,由省财政承担40%,县财政承担60%。

市级补贴,其补贴产品和补贴额度暂按照《杭州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和补贴额一览表》(杭农装备〔2018〕65号)文件执行,如有新政策文件出台则从其规定执行。

(三)补贴限额。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中央资金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资金个人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50万元。

四、补贴资金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县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总体把握资金使用情况,根据补贴资金的余缺情况及时调整上报,增强资金使用的规范和平衡。各乡镇街道可以利用自有资金,结合农业和农机化发展实际需要,通过购置补贴、作业环节补贴、金融信贷支持等方式支持农机化发展。

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省级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分别按《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浙农机发〔2020〕1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6号)执行。

五、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二)提交申请。购机者在购机行为完成后,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卡通账户或银行卡(折)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县畜牧农机渔业发展中心或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鼓励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浙里办”移动端在线提交补贴申请。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后方可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核核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购机者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结算兑付。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购机者兑付中央资金。实施省级累加补贴和省级补贴的机具,可在机具实际投入应用并完成一定作业量后再行兑付省级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机主管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导致当年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五)归档。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乡镇(街道)应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县畜牧农机渔业发展中心统一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各级责任。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共同富裕加快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县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经费用于政策宣传、信息公开、机具核验、绩效管理等方面支出。

(二)加强监管规范操作流程。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依法依规操作。加强对大中型机具、重点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各镇乡(街道)要切实做好购机补贴政策实施工作,严格做到“谁受理、谁审核、谁负责”,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和时限办理补贴申请。要加强对补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等的跟踪调查和投诉处理,督促农机产销企业自觉遵守购机补贴规定和履行相关义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三)加强宣传保障信息公开。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将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向社会公开。各镇乡(街道)要加大对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户政策知晓率。要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举措,深入开展补贴申请、核验、登记“一站式”服务,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本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2021-2023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见附件)

2.2021-2023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见附件)

3.杭州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和补贴额一览表(见附件)

4.杭州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5.20   年   乡(镇、街道)农机购置补贴清册(见附件)

6.20   年  乡(镇、街道)农机购置补贴对象公示表(见附件)

12.桐农[2021]139号关于印发桐庐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