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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桐庐县农业机械化发展,进一步发挥农机购置补贴的作用,围绕省委省政府高质量推进农业“机器换人”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保障作用,提高农业生产率,为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县赋能助力。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机发〔2021〕3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二、重点内容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14大类40小类142品目
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1大类1小类10品目
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条件:
1.是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内的产品。
2.继续开展农机新产品和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
3.补贴产品标志标识应按规定设置,补贴产品应按规定自主投档。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1.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省级补贴,对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等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资金由省与县共同承担,由省财政承担40%,县财政承担60%。
市级补贴,其补贴产品和补贴额度暂按照《杭州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和补贴额一览表》(杭农装备〔2018〕65号)文件执行,如有新政策文件出台则从其规定执行。
3.补贴限额:
中央资金个人不超过30万元;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
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
省级资金个人不超过15万元;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50万元。
三、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二)提交申请。购机者在购机行为完成后,凭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一卡通账户或银行卡(折)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县畜牧农机渔业发展中心或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鼓励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浙里办”移动端在线提交补贴申请。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后方可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三)审核核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
(四)结算兑付。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购机者兑付中央资金。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导致当年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五)归档。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各级责任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
2.加强监管规范操作流程
各镇乡(街道)要切实做好购机补贴政策实施工作,严格做到“谁受理、谁审核、谁负责”,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和时限办理补贴申请。
3.加强宣传保障信息公开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
各镇乡(街道)要加大对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户政策知晓率。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庐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桐庐县农业农村局党委书记、局长仰忠明
联系电话:0571-64601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