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1-111530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11-10 15: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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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桐庐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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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要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7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9月22日,杭州市政府发布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1〕69号),决定从 2021 年 8 月 1 日起,将杭州市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 2280 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 22 元。要求各县(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

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为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和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县域样板,我们起草了《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桐庐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1〕69号)。

三、主要内容

调整桐庐县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1660元调整到2070元,小时工资由原来15元调整到20元,分别提高了24.7%和33.3%。执行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新的标准调整时止。我县历年来最低工资标准都是执行浙江省公布的最低工资四档标准中的第三档,但今年省标准只公布了三档,按第二档执行也是当前我县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县域样板的重要举措之一。

同时,《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简复》(桐政办复〔2017〕112号)予以废止。

四、术语解释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申屠庆良  联系电话:6460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