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01/2021-111529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15:00:29 |
统一编号 | ATLD00-2021-00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废止 |
文件编号 | 桐政函〔2021〕31号 | 关联文件 |
![]() ![]() ![]() ![]() ![]() ![]() |
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桐庐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1〕6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简复》(桐政办复〔2017〕112号)同时废止。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