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1-111529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11-10 15:00:29
统一编号ATLD00-2021-000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废止
文件编号桐政函〔2021〕31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桐庐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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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1〕6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简复》(桐政办复〔2017〕112号)同时废止。

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桐庐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pdf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