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1-104193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1-28 16:16:38
统一编号ATLD01-2020-001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21〕2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生物质锅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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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生物质锅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

 

桐庐县生物质锅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97号)、杭州市大气办《关于印发<杭州市生物质锅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大气办〔2020〕4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县生物质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杭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暨大气污染防治2019年实施计划》、《美丽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暨大气污染防治2020年实施计划的通知》工作要求,对全县生物质锅炉进行全面整治,切实提高大气环境质量。

二、整治对象、任务与目标

(一)整治对象

全县所有燃烧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的锅炉。

(二)整治任务

基本完成全县生物质锅炉淘汰改造任务。

(三)整治目标

1.生物质锅炉原则上应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进行替代,改成天然气锅炉的应当达到低氮排放要求(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新建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鼓励≤30毫克/立方米)。

2.确实因条件受限、无法改用清洁能源的生物质锅炉实施末端治理,污染物排放浓度需达到相关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时均值标准为:建成区内分别为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建成区外分别为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三、整治要求

(一)严格环境准入。桐庐县建成区内禁止新(改)建燃用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

(二)生物质锅炉通过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改用集中供热等方式以达到相应的排放浓度要求;因条件受限无法改用清洁能源的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相关要求。

(三)推进4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生物质锅炉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生物质锅炉,原则上一年内应更换一次布袋,并保留相应记录。

(四)改造后的生物质锅炉应建立台账(锅炉型号、设备明细、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购买发票、烟尘排放检测报告、维护保养记录、燃料购买发票、燃料使用记录等)并保留一年以上。

四、奖励政策

(一)奖励范围。2018-2021年实施生物质改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的锅炉给予适当奖励。

(二)奖励标准。1.对符合奖励范围的用户,按照原生物质锅炉吨位进行奖励(生物质锅炉改造为天然气直燃式烘干或定型的,参照改造清洁能源锅炉一次性补助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改造清洁能源锅炉一次性补助表

锅炉蒸发量(蒸吨)

改天然气锅炉(非管道燃气)奖励金额(万元)

改管道天然气或电锅炉奖励金额(万元)

0.5以下

3.0/台

3.3/台

0.5(含)至1

3.75/台

4.125/台

1(含)至3

3.5/蒸吨

3.85/蒸吨

3(含)至6(含)

3.75/蒸吨

4.125/蒸吨

6以上

5.0/蒸吨

5.5/蒸吨

2.在《桐庐县生物质锅炉淘汰改造方案》正式发布后,锅炉主体仍在原工位的生物质锅炉,如用户自愿进行淘汰关停并拆除生物质锅炉(企业关停、搬迁的不包括在内),且不再使用供热设备,按照改天然气锅炉(非管道燃气)标准的20%进行奖励。

对淘汰拆除生物质锅炉后,改用集中供热且不再使用供热设备的,按照改管道天然气或电锅炉奖励金额一次性补助标准进行奖励。

对改管道天然气或电的锅炉,奖励资金在改天然气锅炉奖励金额基础上上浮10%。

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锅炉淘汰改造验收的,原则上不予淘汰改造奖励。改造为LNG液化天然气锅炉未按相关部门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报备和验收手续的不予奖励。对未经合法审批备案的生物质锅炉,依法取缔淘汰,不予奖励。仅对生物质锅炉实施废气末端治理的不予奖励。

五、责任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组成生物质锅炉淘汰改造小组,共同开展生物质锅炉淘汰改造和验收工作,同时负责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的督导,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检查行动。

企业自建燃气安全监管职责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有关部门推进城市安全发展重点任务分工细化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19〕2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负责统筹组织生物质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协调处理在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并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检查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对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所在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提出审查、验收意见;负责依法查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负责燃气经营企业所供应作为燃气使用的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设施安全监管。负责督促城燃企业推进供气管网建设,协调城燃企业加强供气服务。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能源结构调整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天然气供应商,提高全县清洁能源使用率,协同负责锅炉淘汰改造的核查验收工作,协调有关事项;负责燃气设施项目核准、备案。

县经信局协助开展工业企业生物质锅炉改造,配合制定补助政策。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压力容器、锅炉、燃气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和计量器具监管,依法做好生物质锅炉的安全监察工作,协调技术机构为锅炉淘汰注销、更新改造提供技术支持,核对生物质锅炉名单,配合做好生物质锅炉淘汰注销、更新改造工作。负责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和企业安全评价指导服务工作。对作为工业原料使用的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二甲醚、丙烷、丁烷、戊烷、甲醇等设施,负责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设计,依法查处未经安全设计审查擅自建设或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加强信息互通。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相关专项补助资金。

县融媒体中心协助开展生物质锅炉淘汰改造宣传工作。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负责辖区内生物质锅炉淘汰改造督促工作,根据企业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指导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按照各类锅炉、设施整治工作要求,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保证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二)分解落实任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狠抓落实,对于未完成淘汰改造的企业要通过多渠道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同时做好协调工作,积极解决企业在淘汰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困难,推动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全面排查。各责任部门要密切合作,明确责任人,按照“分工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健全生物质锅炉清单,实行强有力的整治,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清洁能源有效使用、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宣传,促进改造循序推进;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通过多渠道大力开展生物质锅炉淘汰改造宣传动员工作,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提高企业的积极性。

本方案自2021年2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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