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1-103962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1-18 15:54:17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桐政发〔2021〕2号 关联文件
【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划定桐庐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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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当前,移动源污染已成为我县大气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深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日益成为移动源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据测算,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相当于数十到数百辆普通机动车的污染排放。为有效控制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助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在征求各相关部门、属地乡镇和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关于划定桐庐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着力推进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结构优化,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提升。

(二)目的意义

加强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促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3、《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

4、《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

5、《关于印发杭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暨大气污染防治2020年实施计划的通知》(杭美建〔2020〕3号)

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文件于11月9日至11月18日,在杭州桐庐欢迎您网站主动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禁用区域和时间。富春江南岸—乔林路—320国道—宝心路构成的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2021年2月13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在上述区域内使用。


(二)管理对象。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设备等)。

(三)其他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解读机关

本文解读机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解读人:局长 徐江宏

联系电话:58508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