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01/2021-103961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15:50:11 |
统一编号 | ATLD00-2021-00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政发〔2021〕2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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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桐庐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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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控制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及《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为:富春江南岸—乔林路—320国道—宝心路构成的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设备等。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1年2月13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3日
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桐庐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