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0-80741 发布机构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9-03 20:18:15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桐政办〔2019〕43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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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清理一次的要求,县政府于今年4月启动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2000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下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含“桐政”、“桐政发”、“桐政办”)进行了清理。6月份完成全面清理。7月以来,杭州市下发通知,要求开展与“放管服”“最多跑一次”、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文件专项清理,县政府又根据有关要求组织深入清理。同时,结合前期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发现的问题,对涉及证明事项清理、公平竞争审查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建议废止94件,宣布失效14件,继续有效文件310件。

一、清理的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杭依办〔2019〕7号)   

二、清理结果

清理的结果主要有三类,一是宣布失效,二是废止,三是继续有效。

(一)宣布失效的文件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是文件有执行期限,执行期限届满。如:《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10〕52号)文件规定实施时间为五年,2015年县政府已重新出台《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庐县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桐政发〔2015〕44号),且原文件规定的资金管理办法与现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一致,因此宣告失效。

(二)废止的文件

一是已经被后来的文件明确废止或替代,起草部门认为无继续执行需要的。如:《桐庐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桐政办〔2008〕176号)被《桐庐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实施办法》(桐政发〔2018〕29号)明确废止。二是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如:《桐庐县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办法》(桐政发〔2005〕162号),目前已执行2012年颁布的《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原文件不在适用。

(三)继续有效的文件

继续有效的文件中有29个文件需要进行修改。其中部分涉及机构改革调整,部分涉及部门职能或相关工作重点的变化。如:《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桐政办〔2014〕174号),因原牵头单位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整合进应急管理局,拟对文件中的一些主体进行调整。如:《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交易范围、交易平台、评标办法进行修订。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庐县司法局

解读人:孙斌  联系电话:69907166


桐庐县司法局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