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0-80738 发布机构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9-03 20:18:13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桐政办〔2019〕35号 关联文件
《桐庐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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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随着城市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越来越引起民众,尤其是居住在无电梯楼房中的中老年住户的广泛关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同时对进一步完善我县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有着重大作用。2016年4月,省住建厅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12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杭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我县在2017年进行加装电梯试点工作,试点近两年,社会关注度高,群众申请加装积极,但实施成效并不明显。在此背景下,出台符合我县实际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有必要。

(二)目的意义

2017年,县政府高度重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将其列入2017年市政府十大“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助推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县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扩大社会消费需求、推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经过搜集资料,广泛调研,充分汲取主城区和周边县市试点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出台《桐庐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政策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

4.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

5.杭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23号);

6.杭州住保房管局、财政局《关于修订<杭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与管线迁移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房局[2018]213号);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1.明确实施主体及协商比例。

在加装电梯的申请人方面,明确加装电梯工作实行“业主主体”的原则,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幢或小区的相关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便于实际操作,规定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

为更好地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同时兼顾少数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主城区和周边县市的规定,明确业主应就加装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另外,为减少矛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力量,明确申请人应在加装电梯房屋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就加装电梯协议和设计方案公示5天。

2.明确建设资金筹措。

加装电梯建设资金筹措原则上由业主自筹,政府予以适当补助,以缓解资金筹措难问题。根据杭府纪要〔2017〕54号的意见,,明确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参照主城区对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涉及管线迁移所需的费用由各管线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政府补助补助5万元/台,)。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可以加装电梯,但政府不给予补助。

3.明确实施程序及审批程序。

由于加装电梯项目不具备立项条件,难以审批,为加快推进加装电梯工作,提高审批效率,结合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在确保房屋安全、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加装电梯审批程序实行区级部门联合审查机制。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加梯办)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实施程序如下:(1)统一意见。按照申请条件由申请人征求相关业主形成加装电梯的统一意见。

(2)申请。申请人统一意见后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制定方案。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加装电梯方案。

(4)协议、方案公示。经有关业主同意后,与加装电梯受托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上述协议和方案。由社区居委会(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5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备案。

(5)施工图图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盖章备案后,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图审机构审查后报县住建局备案。

(6)联合审查。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向所属乡镇(街道)或社区提出加装电梯的联审申请,由县加梯办召集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经信等相关部门及有关管线单位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7)工程施工。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加装电梯的施工及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施工前,申请人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检验。施工过程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8)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加装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

(9)使用登记。加装的电梯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日内,向县市场监管局办理使用登记。

(10)建档移交。工程结束后,申请人应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县住建局城建档案馆,经城建档案馆审查后,接收存档。

4.明确职责分工。

规定了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加强工作组织实施:

桐庐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我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县住建局),负责市我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申请受理、矛盾协调等工作。

另外,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消防、市场监管、城管、民政、财政、经信、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审查和备案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桐庐县城镇国有土地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桐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 蒲树荣

联系方式:64622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