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19-80771 发布机构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07-31 15:27:41
统一编号ATLD01-2019-000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废止
文件编号桐政办〔2019〕35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桐庐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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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我县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老旧小区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行“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桐庐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统筹协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以下简称“加梯办”),负责县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三、实施主体

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业主作为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推举一位代理人代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有事务性工作:负责意见统一、方案制定、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亦可书面委托电梯安装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有事务性工作。受托人(单位)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加装电梯的受托人(单位)对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四、申请条件

全县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城镇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多层普通无电梯住宅;

(二)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

(三)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四)未列入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和计划。

申请人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安全责任人,对加装电梯的设计、型号选择、质量、价格、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及使用安全负总责。

加装电梯由相关业主共有,权利人之一转移附有电梯的建筑物所有权或者以房屋出租、出借等方式转移附有电梯的建筑物使用权时,该加装电梯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任何人不得损害电梯和妨碍他人对电梯的使用。该权利人应当书面告知其他权利人和受让方;未明确告知的,由该权利人承担对已加装电梯的义务。

加装的电梯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申请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电梯安全管理企业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委托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管理人。

五、资金筹措

(一)业主自筹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日常维护管理和使用年限届满需更换的资金主要由业主自筹,业主承担资金分摊办法由相关业主协商确定。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政府补助

1.补助标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政府给予一次性20万元/台的补助;涉及管线迁移所需的费用由各管线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各自承担50%,政府承担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超出部分由各管线单位承担;对每完成一台电梯加装给予所在社区8000元/台的资金补助。

2.拨付方式。政府对加装电梯项目的补助、管线补助和对社区的资金补助,由所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实施计划向县财政申报预算,县财政将上述补助资金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拨付给加装电梯申请人、加装电梯实施单位、管线单位及社区。

加梯办会同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制定《桐庐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与管线迁移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政府补助资金的补助期限、补助分配标准等。

六、实施程序

(一)统一意见

按照申请条件由申请人征求相关业主形成加装电梯的统一意见。

(二)协议签订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有关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三)制定方案

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加装电梯方案。

(四)协议、方案公示

申请人向加装电梯住宅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上述协议和方案总平面图等。由社区居委会(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5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含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化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正当理由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备案;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反对理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业主请求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业主无书面反对加装电梯且公示通过后出现反悔的,对业主诉求不予支持,社区居委会(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应沟通解释工作。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联合审查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并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加梯办提交一份申请资料: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加装电梯方案文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经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备案的加装电梯协议和总平面图;县加梯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县加梯办召集县住建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经信局、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及有关管线单位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联合审查,各单位经联合审查后一致同意的,由县加梯办在联合审查会议纪要上盖章;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会后3日内向县加梯办反馈书面意见。

加装电梯涉及电力、电信、水务、燃气、数字电视、移动、联通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盖章的联合审查纪要,予以优先办理。

(六)施工图图审

方案经部门联审通过,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盖章备案后,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后报县住建局备案。

(七)工程施工

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加装

电梯的施工及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加装电梯施工前,申请人提交盖章的联审纪要向主管部门

(桐庐县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电梯安装单位应将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书面报县市场监管局,并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接受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八)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参加。

(九)使用登记

加装的电梯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县市场监管局办理使用登记。

(十)建档移交

工程结束后,申请人应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县住建局城建档案馆,经城建档案馆审查后,接收存档。

七、相关要求

(一)严格质量管控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安装前应报告县市场监管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投入使用后应按要求定期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同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适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二)落实部门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宣传工作;县信访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访协调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加装电梯专项资金保障工作;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涉及加装电梯的规划意见和土地占用的审核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社区做好加装电梯群众意愿协调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对加装电梯过程中的调解工作;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未按规定审批或未按审查方案进行加装电梯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县消防大队负责做好加装电梯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对加装电梯项目实施过程中,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处置;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加装电梯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的资格审查,并进行技术指导和依法进行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县经信局负责电信、移动、数字电视、联通等管线单位的协调工作;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核加装电梯业主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工作;县城投集团、电信桐庐分公司、移动桐庐分公司、华数桐庐分公司、联通桐庐分公司、国网桐庐供电公司、桐庐杭燃燃气公司等单位负责加装电梯中涉及的管线迁改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牵头实施主体,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申请受理、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三) 建立协调机制

由县加梯办牵头,会同住建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经信局、消防大队等职能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八、保障措施

(一)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三)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统一公布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保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四)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按照《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鼓励购买相关保险。

本意见自2019年8月31日施行。

附件:桐庐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桐庐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名单.doc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