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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县机动车保有量激增,机动车作为代步工具、为市民提供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不可预知的危险。机动车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给个人安全以及社会发展带来了伤害与损失。建立公平合理的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机制,对于调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也是促进社会发展,体现我国法治化、人性化的重要举措。
2009年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部令第56号),我省《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7〕47号)也在2017年出台。根据相关规定和我县工作实际,县财政局代县政府草拟了《桐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并与县公安局就《试行办法》中各条款进行多次研究、反复协商修改达成一致后,进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相关部门意见,在提交法律顾问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县政府予以印发。
二、制定依据
文件主要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7〕47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职责
明确了财政、公安、民政等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工作职责,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和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二)救助基金垫付和特困补助条件
(1)救助基金垫付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办法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抢救费用的,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2)特困补助条件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重伤、致残的,因交通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的,可根据具体情形适当予以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抢救费用的审核与垫付。
主要明确了相关单位在抢救费用垫付过程中的工作流程、时间要求、垫付资金拨付、不予垫付说明。
(四)丧葬费用的审核与垫付
主要明确了相关单位在丧葬费用垫付过程中的工作流程、时间要求、垫付资金拨付、不予垫付说明。
(五)垫付费用追偿与核销
主要明确了垫付费用的追偿主体和追偿职责、相关单位的协助追偿要求,垫付费用核销要求和程序。
(六)特困补助审核支付
主要明确了相关单位在救助基金补助过程中的工作流程、时间要求、资金拨付、不予救助说明。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庐县财政局
解读人:吴赛梁 联系电话:0571-58507046
桐庐县财政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