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0-80735 发布机构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9-03 20:18:09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桐政办〔2019〕21号 关联文件
关于《桐庐县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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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其公开招标数额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我县根据《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制定并公布《桐庐县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这也是桐庐县人民政府的一项依法行政行为。

当前,为贯彻实施“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我省正在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进程。2017年8月,我县试点上线“政采云”平台,经过一年多以来的实践操作,原平台内的部分功能以及相关操作规范已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因此《桐庐县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必须适应我县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新形势,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并有力推动“政采云”平台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

《桐庐县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包括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

(一)桐庐县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包括货物类27项(不包括省级统一采购的12项),服务类11项。

(二)桐庐县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包括卫生系统的部门医疗耗材,教育系统的教学仪器设备(不含高教仪器设备)和教学资源开发。

(三)桐庐县分散采购限额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20万元。工程类项目:30万元。

(四)桐庐县公开招标数额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项目:200万元。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重要规定。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浙江“政采云”平台建设,大力推进电子化、数字化采购;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零星小额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通过电子卖场进行;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福利型企业;落实“政采贷”政策;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加强履约验收;行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的相关规定。

三、2019年度目录的制定思路及与2018年目录的主要差别

制定思路:为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全面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充分依托和利用“政采云”平台,对集中采购项目及其采购方式进行优化和调整,同时适当提高政府采购限额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限额标准,促进桐庐县政府采购电子化进程。

主要差别:

(一)对集中采购品目的调整。重点将部分传统集中采购项目转变为分散采购项目。如取消工程类项目的集中采购等。

(二)对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调整。

采购预算在200万(不含)以下的小额集中采购项目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除协议、定点项目和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之外,采购预算在分散采购20万元(不含)限额以下的小额货物类集中采购项目,通过电子卖场进行直接采购;对采购预算大于分散采购20万元(含)限额以上,但小于公开招标200万元(不含)限额的项目,通过电子卖场进行竞价采购。

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200万元(含)限额之上的大额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桐庐分中心(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组织采购。

采购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非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委托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桐庐分中心(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组织采购。考虑到采购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本身就具有规模效益,符合集中采购的题中之义。同时也有利于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专业优势。

对集中采购项目的分类采购,可以提高集中采购效率,同时也可以适当减轻集中采购机构工作量,促使集中采购机构集中精力做好大项目,打造精品示范项目。

各采购单位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单位的内控机制,尤其是20万元以下通过电子卖场直接采购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以及2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定点采购项目除外),可严格遵照本单位的内控机制,无需再进行内网审批。

各采购单位一般不得采用单位自行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活动。

(三)适当提高分散采购限额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限额标准。

提高分散采购限额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限额标准从2018年10万元提高到20198年的20万元。

提高公开招标数额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的公开招标数额限额标准从2018年的100万元提高为2019年的200万元。

提高分散采购限额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限额标准的主要原因:一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随着我县经济规模和财政支出的增长,分散采购限额限额标准也必然随之提高。二是促进桐庐县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要求。提高分散采购限额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限额标准,可以让更多项目从传统的项目采购方式转向电子卖场采购,从而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三是落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实现简政放权的需要。提高分散采购限额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限额标准,可以让采购单位有更大的采购自主权,提高采购的灵活性。

(四)传统的零星小额的“非政府采购”类货物项目全面实施电子卖场采购。随着电子卖场系统的成熟,为传统零星小额的货物类采购提供了高效便捷的采购方式,又能实现公开透明,有利于规范采购人的零星采购行为。而电子卖场系统的广泛使用以及规模的扩大,也可以进一步提高对电商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促使其降低价格和改进服务。

本《目录》解读机关为桐庐县财政局,解读人:陈毅,联系电话:0571-64217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