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0-80691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09-03 20:17:44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桐政发〔2017〕77号 关联文件
《关于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服务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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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推动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能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引导企业树立“亩产效益论英雄”的理念,促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先实际,全面开展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与要素配置、财政扶持和奖惩政策挂钩,健全激励倒逼机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政策导向,加快工业转型升级。

  二、重点内容

  此次起草的《关于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服务的实施意见》是对前期《关于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桐政发〔2014〕59号)的进一步修订完善,力求通过构建以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污权税收贡献、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等为主要指标的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对企业一定时期内的综合效益进行评价,评价后分为A B C D四类,并以评价结果分类,建立以评价结果为依据的企业分类管理服务机制,通过差别化的政策和服务促进优势企业做大做强,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和低效企业提升转型。具体评价结果应用:

  1.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的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分类分档减免政策。

  2. 评价结果送人民银行桐庐县支行、县银监办及在桐各金融机构,作为银行授信和金融机构信贷发放等的参考依据。

  3. 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排污等资源要素配置及政策扶持方面实施差别化措施,具体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A类——优先发展类

  优先保障用地、用电、用水和新增用能需求;

  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在排污权指标分配、排污权抵押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优先保障转贷基金,优先推荐、申报各类项目,优先享受各类政策。

  B类——鼓励提升类

  在用地、用电、用水、用能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在排污权指标分配、排污权抵押贷款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支持推荐、申报各类项目;

  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地”技改,对内涵提升类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C类——监管调控类

  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工作;

  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以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原则上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D类——落后整治类

  原则上不予安排扩大产能的新增工业用地;

  不予核准和审批除“零地”技改外的扩大产能的新投资项目;

  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管理时,作为首要限电对象;

  按节能减排年度计划,提高用能和污染物消减指标;

  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加强企业用能总量管理;

  不安排政府有关财政奖励政策和扶持政策;

  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三、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范围为桐庐县内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实际占地面积5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行业的企业除外。(文件中特别规定符合不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除外)

  四、指标解释

  (一)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二)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四)单位排污权税收贡献

  单位排污权税收贡献=税收贡献/核定的排污权

  (五)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研发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

  (七)单位电耗税收

  单位电耗税收=税收总额/总用电量

  反映企业每度电产生的税收贡献。

  五、若干问题解答

  ①评价分档如何分?

  《实施意见》指出,根据评价企业上年度各项评价指标数据,分成规上、规下两类,并分别计算各个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按照排名先后,分成A、B、C、D四类。

  A类——优先发展类。综合效益与贡献好的企业:包括综合评价得分在排位前17%(含)的规上企业和排位前5%(含)的规下企业。

  B类——鼓励提升类。综合效益与贡献较好,但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包括综合评价得分在排位前17%-75%(含)的规上企业和排位前5%-70%(含)的规下企业。

  C类——监管调控类

  发展水平与综合效益一般,需加快提升的企业:包括综合评价得分排位前75%-98%(含)的企业和排位前70%-95%(含)的规下企业。

  D类——落后整治类

  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重点整治的企业:包括总得分位列全县后2%以内的规上企业和位列后5%的规下企业,以及列入各级政府明确淘汰计划的企业,属于《杭州市产业发展  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2013年本)中禁止(淘汰)类的企业。

  ②评价是否固定?

  每年进行一次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和得分排序,并实行动态管理。若在一段时间内企业用地效益明显提升,各项指标达到相对应类别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初审,有关部门予以确认后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及时调整各企业对应类别及差别化政策。

  ③对评价企业是否有其他特殊规定可以调整排位?

  (1)近两年“升规”企业、投产两年内的企业及重大项目建设期内(建设周期超过3年的除外)企业原则上不纳入评价范围,企业可自主申请参与评价,但暂不列入D类。

  (2)对列入县50强工业企业、当年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原则上列入A类。成长型科技型企业,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培育企业暂不列入C、D类。

  (3)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得列入A、B类。

  (4)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不列入A类,规上企业降级到规下的不列入A类。税收总额30万元以下的规下企业不列入A类。占地2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评价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零产出零申报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