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0-81580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9-28 17:02:13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桐政办〔2020〕31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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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1.为贯彻落实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权力的转移、下放;

2.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经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科学规划村庄布局,引导村民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

3.随着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014年制定的《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农村宅基地管理细则的通知》(桐政办〔2014〕134号)文件,规定的宅基地审批面积已经不能满足大多数村民的要求。

4.机构改革中工作职能划转,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和行政处罚事权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划转到县农业农村局。有关宅基地的审批划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为进一步明确县农业农村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等在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中的工作职责,理顺农村建房办事流程和监督管理措施等;

二、重点内容

1.明确由村民委员会职责。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已经没有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别,而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则上宅基地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享有,为此,本办法专门明确村民委员会依法负责本村农村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做好村民建房资格的初审,鼓励建立村民登记册制度。

2.进一步规范了宅基地可审批面积。农村宅基地使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原则。宅基地面积包括附房等附属用地。

农村村民建房以家庭户为单位提交申请,面积实行限额管理,其中3人及以下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4人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5人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分户申请宅基地的,审批面积与原家庭已使用宅基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符合条件家庭成员人均35平方米的总和。

3.强化规划管控。

县城城市规划区设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内采用多(高)层公寓式住宅,一般管控区内鼓励采用多层公寓式住宅。分水镇、横村镇、富春江镇、江南镇规划范围内原则上采用多层公寓式住宅,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以采用高层公寓式住宅。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确实无法满足多层公寓式住宅建造条件的,可以采用两户以上联体式住宅,原则上不安排单户独立式建房。

其它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原则上采用两户以上联体式住宅,鼓励采用多层公寓式住宅。

其余区域农村村民依照规划审批建房,应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考虑两户联体式建房,鼓励开展多层公寓式住宅试点。

同时,明确建房规划设计(含施工图)方案与建房申请材料应当一并提交审核,对于新规划农民住宅区以及联体、联排住宅,应当统一规划,确保规划控制和风格有序、统一,有利于促进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减少农村社会矛盾纠纷。

4.禁止城镇居民等非农村村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同时,顺应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允许村民将闲置住宅可以出租他人使用,用于开办民宿、农家乐等新业态,明确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以此促进乡村振兴,提高农民收入。

5.明确了跨村安置的条件、权利和需提供的资料。

6.明确了宅基地申请符合条件的情形和不符合条件的情形。

7.对宅基地的批后监管,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委会负责人必须做到“四到场”,做好挂牌施工,便于群众监督。落实乡镇(街道)、村委会的巡查职责,对于农户有违法行为的,可以按照“即查即拆”的要求进行处置,即村民非法占地、不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继续建设的,依法或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对抢建部分强制拆除。

8.落实农民建房“竣工验收”,确保安全质量,配合农房和宅基地的不动产登记。要求农户自行组织完成质量验收后,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土地和规划复核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通过复核验收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9.强化农村建房相关资料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农房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便利群众办事。

四、其它说明

1.法律依据。(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3)《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4)《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5)《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经发〔2020〕1号)。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建房的,按原政策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解读机关

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李杭君

电话:0571-58506955

桐庐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吴圆峰

电话:0571-6421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