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17/2020-103371 发布机构桐庐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0-12-28 13:47:25
统一编号ATLD65-2020-000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农〔2020〕195号 关联文件
关于印发《桐庐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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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局属各科室(单位):

《桐庐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桐庐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

2.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意见审核表


桐庐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22日

桐庐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


为强化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动全县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质发〔2020〕14号)、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杭农〔2020〕60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挂钩对象与内容

(一)挂钩对象:乡镇(街道)行政机构,行政村,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尚在培育期的规模主体可酌情参考。

(二)挂钩内容:在组织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等重大产业发展平台项目建设、乡村振兴产业资金申报、农业农村示范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评优评奖、农业展示展销、农产品质量认证以及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等申报认定(或动态监测)工作中,挂钩对象申报县级及以上扶持政策时,应当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面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作为优先享受政策的重要条件。

(三)挂钩指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指标包括主体生产过程记录、农产品追溯、监测合格率、信用评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标准化程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

二、挂钩条件

(一)以乡镇(街道)行政机构和行政村名义申报相关扶持政策的条件:

1.重要条件。

(1)区域内近三年内未发生Ⅳ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区域内所有食用农产品规模生产主体必须纳入市级监管平台并实现数字化动态管理,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主体≥90%;实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的县级以上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主体≥90%;

(3)区域内上年度县级以上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98%;

(4)区域内90%以上规模生产主体近一年未被列入信用综合监管重点名单。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重点审查,或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

(1)区域内当年发生III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区域内上年度县级以上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95%;

(3)区域内规模生产主体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率<80%;

(4)区域内实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的县级以上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主体<80%。

(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相关扶持政策的条件:
    1.重要条件。

(1)纳入市级监管平台实现数字化监管,主要农产品实施合格证管理制度;
    (2)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或随机抽检能积极配合;

(3)建立规范的生产档案记录,按规定使用农(兽)药物,遵守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
    (4)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档以上;
    (5)一年内抽查未发现违规经营、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
    (6)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考虑相关扶持政策的申报,或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
    (1)抽检中发现违规使用或经营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

(2)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产品一年内2次抽检不合格;

(3)连续二年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
    (4)一年内曾拒绝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或不配合抽检的;

(5)二年以上没有被县级及以上抽检的;

(6)监管和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或者生产经营主体被主管部门约谈后,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的;

(7)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主要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上级规定不享受政策的期限内的。

三、挂钩程序

(一)明确责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工作的组织指导、审查和监督检查。乡镇(街道)配合本辖区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农业农村县级以上扶持政策挂钩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工作流程。

1.局各业务科室(单位)在遴选政策扶持对象时,应征求局质量和安全监管科意见,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意见审核表》(附件2)交局质量和安全监管科审核。

2.局质量和安全监管科应认真审核,5个工作日内(特急特办的除外)审核完毕,并书面填写审核意见。

3.局各业务科室(单位)提交局班子会研究相关工作时,同步提交《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意见审核表》。

4.实施对象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发生不符合挂钩条件情况时,项目组织实施责任科室(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管科应及时通报,并报该项目业务分管领导同意或局班子会研究,视情况取消其已享受的扶持政策。

(三)主体承诺。组织实施责任科室(单位)指导挂钩对象在申报相关扶持政策时,应当在项目申报材料中主动说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情况,并承诺相关情况的真实性。
    (四)公布信息。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与扶持政策挂钩的市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生产主体信用等级等相关信息;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发布与扶持政策挂钩的本区域内相关信息,并同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五)严格审核。坚持“谁立项、谁负责,谁组织、谁落实”原则,由乡镇(街道)立项或组织实施相关扶持政策时,乡镇(街道)农办负责审核;由县级立项或组织实施相关扶持政策时,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由市级及以上立项或组织实施相关扶持政策时,经县农业农村局初审后,再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不予享受扶持政策。
    (六)检查监督。县农业农村局具体项目实施科室(单位)对挂钩对象享受县级及以上扶持政策的情况实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情况时,应及时告知乡镇(街道)农办及相关科室单位并组织整改;同时,乡镇(街道)农办发现有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情况的,应及时向农业农村局有关科室(单位)反馈;局将落实挂钩政策情况纳入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工作。
    为切实落地执行实施细则,各乡镇(街道)农办要将本实施细则要求宣传贯彻到所有农产品生产主体,可以进一步细化完善,并及时报告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本细则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

意见审核表


对象名称及项目地址


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所属乡镇(街道)意见


拟享受的扶持政策


业务科室(单位)初审意见


业务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

局质量和安全监管科审核意见


该主体满足附件1“挂钩条件”所列的重要条件、(有、无)所列的否定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管科负责人签字:______

县农业农村局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对应业务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关于印发《桐庐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