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17/2020-82789 发布机构桐庐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0-11-06 15:12:15
统一编号ATLD65-2020-000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农〔2020〕137号 关联文件
关于印发《桐庐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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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桐庐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庐县农业农村局      桐庐县财政局

2020年10月30日


桐庐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浙江省高效节水灌溉总体建设方案》(浙水农〔2016〕27号)等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美丽田园建设,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建设和保护的活动。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项目储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即: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评价、统一上图入库。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实际需求分年度制定项目建设计划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储备,经县农业农村局评选确定后,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按照项目批复开展建设和日常监管。

第二章  项目类型及规划编制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建设、提升、认定三种类型。①建设类。在现有耕地(以永久基本农田为主)中选择部分基础设施年久失修的中低产田进行改造提升,以及选择与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相连的新增复垦地块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②提升类。对历年已建成但基础设施年久失修、地力偏低、耕种条件较差的高标准农田,按“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提升改造,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③认定类。对符合建设标准要求的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市级农田提升工程示范项目、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依据其立项和验收文件直接认定为高标准农田。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相对成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综合治理原则,明确农田建设项目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把农业“两区”全面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对接省、市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自然资源、规划、林水等部门规划衔接,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各乡镇(街道)开展高质量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乡镇(街道)为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各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及时开展选址测绘工作,确定项目建设地块,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内容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并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等规定的深度,单项工程设计达到施工图的深度。结合实施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编制初步设计时另行说明。

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县级初审、市级复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复。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支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对有条件的村(畈),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并小田成大田;大力支持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

第十条 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因地制宜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普及采用需水灌溉、精准灌溉和水肥一体化技术,节约农业用水,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如因勘察设计缺陷、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调整或终止的,依据有关规定审批备案。

单个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达到30%以上(含30%)且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低于30%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县农业农村局审批;其中低于10%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授权乡镇(街道)按规定自行调整。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终止项目须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并上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各乡镇(街道)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上报项目进度,由县农业农村局汇总上报,并在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等平台填报相关数据及资料。

第十三条  参与项目测绘设计、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项目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完成完工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实施工程及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先组织项目竣工自验,自验合格即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县级初验申请,并对项目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组卷,汇编成册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县级初验合格后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安排上图入库,确保完成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年度建设任务。

第五章 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用于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农业“两区”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等。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与培肥工程;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道路(含机耕路、生产道及其他道路);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八)农业科技推广应用措施。

第十九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测绘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建设费、项目审计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其中:测绘费最高限价为80元/亩;设计费最高限价为项目工程中标价的3%(包括立项及竣工资料制作2%、施工图纸制作1%);监理费最高限价为项目工程中标价的1.5%。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不在补助支出范围内。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前述项目管理费按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建设类项目补助标准为4000元/亩,配套实施高效节水灌溉设施的,每亩补助资金增加1000元。提升类项目补助标准为3000元/亩。项目亩均投资未超出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投资进行补助;亩均投资超出补助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乡镇(街道)自行解决。认定类项目不进行单独补助。“先建后补”项目参照省农业农村厅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后续管护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应当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承包方(或经营主体)等单位和个人落实后续管护措施,签订管护责任书,保证工程在设计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后续管护补助资金从每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预算结余资金中安排,分年度拨付至乡镇(街道),专项用于农田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和管护人员工资支出。

第二十四条  坚持“建管用”并重,对设施完善、水源条件好的已建高标准农田,要求每年至少播种一季水稻,坚决杜绝闲置和抛荒;鼓励有条的乡镇试点实施“退林还田”工程。同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开发利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按照工作职责,对辖区内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评价。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财政补助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工程存在转包分包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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