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17/2020-82790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0-11-06 15:22:11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桐农〔2020〕137号 关联文件
【主要负责人解读】《桐庐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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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制定依据

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等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美丽田园建设,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建设和保护的活动。建设期一般为1-2年。

(二)项目类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建设、提升、认定三种类型。①建设类。在现有耕地(以永久基本农田为主)中选择部分基础设施年久失修的中低产田进行改造提升,以及选择与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相连的新增复垦地块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②提升类。对历年已建成但基础设施年久失修、地力偏低、耕种条件较差的高标准农田,按“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提升改造,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③认定类。对符合建设标准要求的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市级农田提升工程示范项目、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依据其立项和验收文件直接认定为高标准农田。

(三)规划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相对成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综合治理原则,明确农田建设项目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把农业“两区”全面建成高标准农田。

(四)组织实施。乡镇(街道)为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各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及时开展选址测绘工作,确定项目建设地块,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经县级初审、市级复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复。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支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各乡镇(街道)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上报项目进度,由县农业农村局汇总上报,并在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等平台填报相关数据及资料。

(五)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项目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完成完工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实施工程及财务审计。

(六)补助范围。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用于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农业“两区”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等。

(七)补助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测绘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建设费、项目审计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其中:测绘费最高限价为80元/亩;设计费最高限价为项目工程中标价的3%(包括立项及竣工资料制作2%、施工图纸制作1%);监理费最高限价为项目工程中标价的1.5%。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不在补助支出范围内。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前述项目管理费按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

建设类项目补助标准为4000元/亩,配套实施高效节水灌溉设施的,每亩补助资金增加1000元。提升类项目补助标准为3000元/亩。项目亩均投资未超出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投资进行补助;亩均投资超出补助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乡镇(街道)自行解决。认定类项目不进行单独补助。“先建后补”项目参照省农业农村厅有关政策执行。

(八)后续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应当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承包方(或经营主体)等单位和个人落实后续管护措施,签订管护责任书,保证工程在设计期限内正常运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庐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桐庐县农业农村局党委书记、局长毛旭红

联系电话:0571-58509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