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0-102571 发布机构桐庐县府办 发布日期2020-11-20 12:14:06
统一编号ATLD01-2020-001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20〕36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政府投资应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访问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政府投资应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7日

桐庐县政府投资应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应急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保证应急工程项目承发包的公正性、合理性、科学性,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工程是指客观上必须限期交付使用,但实际可利用的时间明显短于依据相关程序、施工标准、规范确定的期限,按正常基本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交付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纳入或经研究后可追加纳入全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政府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采用应急方式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应急工程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得与非应急工程合并实施。

第二章  应急工程的分类和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工程分为抢险救灾应急工程和重大事件应急工程两大类。

(一)抢险救灾应急工程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实施的工程。

(二)重大事件应急工程是指因重大政治、外事或其他特殊任务,必须在短期内实施完成的工程。

第五条  建立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项目类别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招管办、发改、财政、规资、住建、交运、林水、应急、审计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必须马上进场排除险情、抢救生命财产安全、疏导交通等情况的抢险救灾工程,由现场应急抢险指挥机构或县应急局直接认定并实施,其余应急工程应在突发事件或特殊任务发生后15日内提出,并根据分类按照以下分工认定:

(一)抢险救灾应急工程,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由相关县级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认定后报县招管办备案;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形成统一意见并报分管线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批准后认定;

(二)重大事件应急工程,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形成统一意见并报分管副县长批准后认定;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形成统一意见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认定。

第七条  行业监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确定或提请认定应急抢险工程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用应急工程的专题报告详见附件2;

(二)工程具备应急抢险属性的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说明、证明材料。

第八条  以下工程不得认定为应急工程:

(一)日常维护修复工程,为预防日常性、长远性自然灾害而建设或者修复的工程;

(二)可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工程;

(三)具有可预见性、符合招投标条件且在可预见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招投标的工程;

(四)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消除的。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应急工程的认定管理,不得擅自扩大认定范围和条件。对违规认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  应急工程队伍储备库的组建

第十条  县住建、交运、林水、规资等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管理职能和需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诚信综合评价良好的工程队伍,建立和完善应急工程队伍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并应向社会公布。组建储备库所需各项费用,由县财政统一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  参加储备库投标的单位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相应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等除外);

(三)在桐庐县有满足承担应急项目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符合其它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

第十二条  参加储备库投标的单位,一家单位只能申报一项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近3年获得过国家、省、市、县先进(优秀)企业,工程质量获得国家、省、市、县工程质量优质奖等实力强、信誉好、重合同守信用、管理经验丰富的骨干企业优先入围。

第十三条  入围储备库的承包商资质发生变化的,应在储备库中及时更新资质变化信息,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中标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三)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四)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四条  储备库的承包商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刚性条款的,立即清除出库,2年内不再接受其入库的申请。

第十五条  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本行业储备库的跟踪管理,每2年对储备库进行更新,重新确定入库的承包商名单。

第四章  应急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除现场应急抢险指挥机构或县应急局直接认定的应急工程可直接确定承包商外,其他应急工程原则上应从储备库中通过随机抽选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由建设单位在库外择优比选确定承包单位或由行业监管部门择优推荐组建临时储备库。

第十七条  除直接确定承包商的应急工程外,其他应急工程承包商选定应进入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组织。建设单位(发包人)应携应急工程认定结果材料至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发布应急工程信息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日。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依据申请负责通知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到场参加发包会议,行业监管部门应派员到场监管。分标段实施的工程或同时段实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可要求同一承包商仅可中选一个标段或工程,并写入公告信息中。

第十八条  承包商应自行踏勘项目现场,充分评估自身能力和项目风险,理性参与发包会议。采用随机抽选的,应先按签到序号,由参与承包商抽取顺序号,再由建设单位在顺序号中随机抽取确定承包商。被确定为中选承包商的单位除事先承诺退出的外,其他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无故放弃中选资格。应急工程最终结果以书面(应急工程中选通知书)形式通知被确定单位。

第十九条  应急工程勘察、设计、预算(工程量清单编制)、监理工作可与选定承包商同步开展,该类工程服务事项可通过桐庐县公共资源中介优选系统择优选定。中选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应完成施工合同的签订,同时将施工合同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应急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应急工程可采用施工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全过程跟踪服务,做好关键环节过程控制。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应急工程的复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应急工程的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及财务决算、审计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程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工程建设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应急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认定的应急工程,依法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应办必办、及时补办,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对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予以简化。如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可以在开工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被确定为应急工程后,超过7天(以书面批复时间为准)仍未选定承包商的;或选定承包商后超过7天(以中选通知书时间为准)仍未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须向审批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向县监察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为激励干部干事创业,凡在工作中认真履职、大胆创新、勇于担当、敢于作为的干部,虽有失误或偏差但符合《关于健全完善容错免责机制 促进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情形的,实行容错免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所称投资金额是指建安工程估算价。货币单位“元”均指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招管办会同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解读。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9日施行,原桐政办〔2017〕30号

文件同步废止。

附件1桐庐县政府投资应急工程申请表.doc

附件2关于XXX项目采用应急工程的专题报告.doc

附件3桐庐县政府投资应急工程申请流程图.doc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政府投资应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