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11/2019-101852 | 发布机构 | 桐庐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19:19:21 |
统一编号 | ATLD12-2020-00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财建〔2019〕142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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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使用绩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庐县财政局
2019年12月25日
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1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基础上编制的,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主要依据。竣工财务决算要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指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建设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自筹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除政府性资金外)、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等。
第二章 编制和上报
第四条 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并经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送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报经审批部门同意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实行项目代建制、代理记账和会计集中核算的,代建单位、代理记账单位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上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
(二)建设单位已做好各项清理准备工作;
(三)各单项工程结算已按规定完成审计;
(四)尾工工程(按暂估数)占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以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二)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七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整个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再编制该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处理。所有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不能代替整个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三)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
(四)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五)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经审计的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十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项目支出和预算执行情况;
(4)基建结余资金形成和分配情况;
(5)概算执行情况及分析,主要分析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原因;
(6)尾工工程情况;
(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8)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招投标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9)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10)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查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11)预备费动用情况;
(12)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问题和建议;
(13)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2),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2)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3)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4)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三章 审核和批复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将最终确定的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应及时审核批复,并报县财政局备案;对按规定需报县财政局审批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签署审核意见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财政资金投资比例超过50%(含)且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含)的非经营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审批。其中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以设备购置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的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二)其他建设项目由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报财政备案。
第十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程序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审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发表评审意见。对审核中知悉的不得向外透露的信息给予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可根据需要在批复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由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需在县财政成立的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中介机构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审核人员应当真实、详细、完整地编制好各种工作底稿。审核完成后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审核人员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审核时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2)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3)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4)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5)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收单位是否落实;
(6)项目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7)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8)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9)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10)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11)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2)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13)相关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在审核前应制定项目审核实施方案(一般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审核方案内容、审核方法步骤与进度安排、审核人员及其分工等几个要素),报项目审批单位备案后实施。在审核过程应及时向项目审批单位汇报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处理方法及存在的争议等情况,以便项目审批单位及时掌握。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二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报告审批机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应提供给审批部门或委托部门,不得自行提供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
第二十二条 在决算审批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审批单位提出的需提供的资料,应及时补充提供;对审批过程中所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说明或纠正;对需实地调查的,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审批单位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对核减的基本建设投资,属于应上缴财政的应及时上缴,属于其他出资主体的应返还各出资主体;对应核增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及时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执行。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费用可在相应的项目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资产交付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后将基本建设形成的资产交付或结转给使用单位。交付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依据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并将各类财务资料、工程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八条 建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备案制。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核批复工作,并在审批完成后季末10日内将已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集中报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质量抽查制。县财政局对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定期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部门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竣工财务决算,对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单位,审批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拒不改正的,审批部门有权暂缓该单位项目资金拨付,并对该单位今后的政府投资项目核减财政资金安排;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县政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清理结余资金并进行账务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桐财基〔2011〕3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健康城管委会所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