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19-80777 发布机构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12-31 15:28:49
统一编号ATLD01-2019-001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失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19〕57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盘活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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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盘活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桐庐县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盘活暂行办法


按照浙江省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深入实施“产业强县”战略,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加大工业低效用地盘活力度,促进土地高效利用,提升产业发展质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闲置、低效用地认定

(一)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置。本办法主要针对低效用地认定和处置。

(二)低效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

1.“用而未尽”,是指单个项目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期满,实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比例超过1/3但不足7/10;或者单宗地块未开发建设用地成片面积达到20亩(含)以上的。

2.“建而未投”,是指单个项目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期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未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过25%但不足60%;或者厂房属于闲置状态,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投入生产的。

3.“投而未达标”,是指单个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期满,实现竣工投产,但项目亩均税收连续三年平均未达到3万元。

4.其他类型,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用地;综合评价中列入C、D类企业的工业用地。

二、处置路径

(一)自我提升。鼓励低效企业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工艺改进、“零土地”技改、“机器换人”等措施,提高产出水平。对自愿通过技术改造等途径提高产出水平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可以享受现行技改政策补助。

(二)兼并重组。对丧失市场前景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企业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的企业,鼓励引进龙头企业、六个百亿级产业链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通过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企业做大做强。

(三)分割转让。对用而未尽等空闲土地可以整体(或分割)由属地政府或国有公司协议收购收回。探索先租后转模式,对租用低效用地项目亩均税收达到35万/亩以上的,经县政府批准允许分割转让。

(四)取缔关停。对不符合产业规划的“散乱污”企业依法予以关停,相关废弃污染物处置到位,对合法取得土地的予以补偿或协议收购收回。

(五)收购收储。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发展需要,予以收购收储,原业主须将污染源处置、土壤修复及地下水修复等落实到位。

三、政策举措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乡镇(街道)、平台要明确产业发展定位,依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做好工业用地布局规划,将25000亩工业用地统筹落实到工业平台,并明确具体地块。规划工业用地不得随意调整为其他用途,确需调整的需报市经信部门同意。科学制定产业项目用地技术指标,鼓励向地上、地下要空间,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鼓励中小企业向小微企业园(标准厂房)集聚,未经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用地保障专项组研究通过,原则上对用地规模20亩以下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不单独安排供地。禁止工业用地擅自改变用途,符合规划及环保要求前提下,保留城市工业。按“地等企”要求,利用存量用地空间打造“存量标准地”和“存量标准厂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编制桐庐县存量用地空间读地手册,加快高质量项目招引,集聚产业发展新动能。

(二)规范转让交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精神,按整体转让、“用而未尽”部分分割转让等类型,建立产权明晰、定价合理、信息聚集、交易可控的工业用地二级网上交易市场,解决土地资源配置信息不对称,用地供需不匹配等问题,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有效弥补土地二级市场在要素配置调节功能的缺失,不断提高资源要素使用效率。加快研究设立“破产企业”处置绿色通道,建立司法拍卖协调机制,强化产业规划引导,避免拍卖地块再次低效。

(三)加大收储做地。按照区域做地及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意见,加大做地力度,各乡镇(街道)、平台或国有公司等做地主体要对做地范围内低效工业用地积极收购收回。工业用地通过司法途径拍卖的,国有公司要积极参与竞拍。对国有公司年度收购低效用地制定单项考核办法。对收回的工业用地,根据规划安排不高于15%用于房地产开发,其中工业用地改变为房地产的按照“占一补一”原则在本县范围内予以补足。县财政每年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要全额保障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低效存量土地。对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申报价格比基准地价低20%以上的,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鼓励小微企业园建设。结合产业布局、新兴产业培育、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低效企业整治等,适度建设合理规模小微园,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建立统筹机制,将小微企业园建设及运营作为国有公司市场化改革重要内容。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对地上建筑物予以补偿。鼓励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将建设用地复垦指标收购款(扣除成本)折价入股开发区或中心镇小微园投资。

(五)政策倒逼退出。强化用地执法,对工业用地擅自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工业用途;违法情节严重,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依规处罚。强化税收评估和用能监测,将亩均税收连续三年平均3万元以下低效企业列入重点评估和监测对象,引导企业自我修正,对整改无望的实施综合倒逼政策。强化执行差别化政策力度,对综合评价C类企业引导产业提升,对综合评价D类企业,实施水电气价格差别化政策和税收清缴措施,限期退出。强化执行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六)加大奖励政策。工业用地新建、扩建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转让低效工业用地的,受让方根据 “一站式”中心把关要求并达到标准的,办理不动产权转移产生的税收留县部分全额奖励受让方。鼓励乡镇(街道)、平台或国有公司等做地主体对低效工业用地收购、收回,根据规划用途再次出让的,再出让后因各项规费计提而增加的做地成本由县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七)加强考核促提升。在现行考核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业考核体系,按乡镇(街道)、平台每年工业总税收除以工业用地总面积(扣除合同约定尚未达产项目)计算亩均税收。开发区15万元/亩、中心镇10万元/亩为考核基数,按照三年倍增要求,年均指标按照25%以上的增幅进行考核;山区乡镇原则上工业用地飞地入园。开发区新招引工业项目亩均税收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亩,中心镇不低于20万元/亩。

(八)加强部门联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建立联动机制,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任务分解到人,集中开展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工作专项行动,通过全面排摸,建立动态管理库,落实分类指导,逐步建立低效工业用地盘活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督查和评价制度。定期召开低效用地盘活联席会议,对典型的低效用地企业进行研究商讨,互享信息资源。针对不同企业,不同案例,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后实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底,办法中的相关政策需另行制定的,由相关部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