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19-80789 发布机构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10-30 07:53:33
统一编号ATLD01-2019-001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失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19〕46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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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


桐庐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组织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参保对象

1.我县户籍,未参加我县职工医保或异地医保的人员。

2.非我县户籍,在桐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我县职工医保的中小学生和父母一方参加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3年(期限计算至2019年12月底)的学龄前儿童。

3.在我县的寺院佛教人士。

4.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费由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政府适当补贴,用于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根据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实际情况、我县财政及参保人员承受能力,确定2020年度缴费标准为1600元/人,其中个人缴纳500元(含应由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困难救助等费用),乡镇(街道)补助150元,其他各级财政补助950元。

持有效期内桐庐县《特困人员供养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由县财政全额补贴,《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县财政补贴一半。

三、工作职责

县医疗保障局牵头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出资部分的征缴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医保财政配套资金以及个人缴费补助资金的具体落实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特困、低保、低边等各类缴费补助对象的确认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优抚对象的确认及个人缴费补助资金的落实工作;

县残联负责残疾持证对象的确认及个人缴费补助资金的落实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确认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宣传发动、参保人员信息注册录入以及补助资金的具体落实工作。

四、具体要求

1.参保率。以乡镇(街道)户籍人口为基数,按户籍人口中已参加我县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以及异地医保的人数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2020年度要求达到99.2%以上。各乡镇(街道)要努力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服务工作,扩大参保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做好本辖区户籍人口中参加省外医保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将人员信息录入“省全民参保登记数据管理系统”。各乡镇(街道)参保任务基数详见附件。

2.完成时限。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19年12月25日前完成;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征收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乡镇(街道)补助资金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由各乡镇(街道)按实际参保人数足额汇入县财政专户(户名:桐庐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账号:1202089109014437885-009500901;开户银行:工行桐庐县支行)。对不及时上交的,县财政局将采取从拨付乡镇资金中扣缴等方式,保证医保基金及时到位。

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是县委、县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个重要载体,是执政为民思想的重要体现。县医疗保障局要认真组织,加强指导;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配合,抓好落实,确保我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桐庐县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基数表


附件


桐庐县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基数表




单位:人

序号

乡镇(街道)

户籍人口数

参保任务基数

1

城南街道

61902

61407

2

桐君街道

45167

44806

3

凤川街道

31791

31537

4

旧县街道

8306

8240

5

分水镇

52884

52461

6

江南镇

51581

51168

7

横村镇

41664

41331

8

瑶琳镇

34912

34633

9

富春江镇

24753

24555

10

百江镇

19410

19255

11

钟山乡

21438

21266

12

合村乡

10010

9930

13

莪山畲族乡

9141

9068

14

新合乡

5212

5170

合计

418171

414827

说明:



1.户籍人口数以公安户籍数据为准,据实调整;

2.参保任务基数包括参加我县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以及异地医保人员;

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要求达99.2%以上,以浙江省全民参保登记数据管理系统核定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