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18-80745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09-27 00:00:00
统一编号ATLD01-2018-001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18〕74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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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桐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推进“产业强县”战略实施,大力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桐庐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组织))的最高质量奖励。

  (二)县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选1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3家,并酌情考虑中小企业的获奖名额。

  (三)县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五)鼓励我县重点扶持的三大主导产业、三大潜力产业,大智造产业、大健康产业、大旅游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以及省名牌和“浙江制造”品牌认证企业积极申报。

  二、组织管理

  (六)为确保县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县评审办)。

  (七)县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2.审定、批准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县政府批准的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

  (八)县评审办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3.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4.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5.承办县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九)县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负责依据评审标准而进行的评审工作。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十)评审员应具备资格条件和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县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考核聘用评审员。

  三、申报条件

  (十一)企业(组织)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基本条件是:

  1.注册登记在桐庐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有效运行,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4.在鼓励员工创业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评审程序

  (十二)发布通告。每年由评审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桐庐县政府质量奖评选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桐庐县政府质量奖申请。

  (十三)企业(组织)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桐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评审报告,填写《桐庐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经乡镇(街道)和牵头单位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评送至县评审办。

  (十四)资格审查。县评审办组织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十五)资料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

  (十六)现场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组织)确认,及时上报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

  (十七)审查表决。县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并将企业(组织)的相关材料提交县评委会审查,由县评委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初选授奖企业(组织)和提名奖企业(组织)名单。

  (十八)初选公示。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对初选授奖和提名奖的企业(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县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县评委会审查。

  (十九)审定批准。县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提请县政府审定批准。

  五、表彰奖励

  (二十)对获得桐庐县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的企业(组织),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每家县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二十一)桐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县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奖励经费每年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六、监督管理

  (二十二)县监察部门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二十三)申报企业(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县评审办报县评委会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该企业(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鼓励群众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监督,发现有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行为的,及时主动向县评审办反映。

  (二十四)获奖企业(组织)应切实履行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经营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并持续改进经营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持标杆形象。

  (二十五)获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组织),由县评审办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十六)获奖企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向县评审办报告,并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县政府质量奖标识,同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1.因兼并、重组、分立等致使组织结构和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3.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4.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十七)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支持和鼓励获得桐庐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积极申报省、市政府质量奖。

  七、附 则

  (二十九)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桐政办〔2011〕157号)同时废止。

  (三十)本办法由县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读。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