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0122765454012D/2026-1010630305 发布机构桐庐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6-07-24
统一编号ATLD65-2026-000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农〔2026〕107号 关联文件
关于印发《桐庐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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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相关工作机构: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质量,规范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提升项目建设绩效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现将《桐庐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桐庐县农业农村局                 桐庐县财政局

2026年7月22日  

桐庐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全面压实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责任,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强化工程质量监管,提升项目建设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5〕13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建发〔2025〕3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制图规范》(NY/T 4602-2025)、《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田发〔2019〕11号)、《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21〕15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田发〔2021〕18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 推进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浙农田发〔2023〕8号)等政策和标准规定,结合我县农田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全县农田建设规划,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田建设工作,下达年度建设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预算执行及组织政策绩效评价等工作。各乡镇(街道)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辖区农田建设项目的筛选、核实、建立农田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同时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田建设。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项目储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即: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评价、统一上图入库。

实行项目“四制”(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对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承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和签字审核等任务,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等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农田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招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禁止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政府抄告单等形式将项目转为谈判或者直接发包,避免将项目通过化整为零、肢解发包等形式规避招标。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在信用中国或者信用浙江等国家官网失信被执行或者正处于招投标行政处罚时限内的单位或法人,严禁参与投标。科学合理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农田建设质量具体要求。

第六条  压实参建单位责任。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均应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禁止性条款,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确保质量可控。项目设计、监理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章  项目类型及规划编制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建设和保护的活动。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1—2年。项目类型包括:高标准农田新建、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改造提升、田间小型水利修缮、农田基础设施整县域改造提升、农田灾毁应急修缮等项目。

第八条  为进一步优化“多田套合”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一体化(简称“永高一体化”)立项、建设(认定)规则和流程,加快推进全县“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工作,以最新“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基础,以永农为基础底图,全面开展已建高标准农田和永农现状调查,结合县国土空间规划、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县农田灌溉发展规划、水安全保障规划和现有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成果等,形成农田建设规划布局图,有序推进项目建设,逐步实现“多田套合”。

第九条坚持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地力提升并重、新建与改造提升并重、拓展建设规模与提高建设质量并重、工程建设与管护利用并重,进一步规范农田建设程序要求,着力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强化耕地保护、完善占补平衡、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按照“全县一盘棋”的思路,全面加大对全县各类资源要素的统筹力度,农业农村、规资、林水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科学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鼓励同步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高标准农田的储备区,整体推进“多田套合”和联动调整机制,统筹推进农田建设(含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储备区补划等)、土地综合整治(含耕地功能恢复、沿路沿线重点区块“非粮化”整治)、林耕置换,鼓励推进承包土地集中连片、整村流转,提升耕地复种指数,强化项目建设及管理绩效,实现规划管控更加有效、耕地布局更加合理、空间配置更加高效、群众利益保护更加精准的目标。

前期工作

第十条  优化项目选址,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坚持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重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大中型灌区谋划储备项目,明确优先顺序并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调整。项目立项选址要复核相应地类图斑,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以及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实施农田改造提升工程。

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符合农田建设规划;

(2)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

(3)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

(4)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

(5)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第十一条  做实勘测设计,项目应当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要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水利丙级及以上,市政、土地勘测乙级及以上)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和《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指南(试行)》(浙农田发〔2024〕17号)规定的设计深度和标准,单项工程设计达到施工图的深度。在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项目测绘、勘察、设计单位要通过实地测绘和必要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质量与数量状况,提高初步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测绘、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要准确、可靠、合理,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设计图纸结合实际并严格参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制图规范》(NY/T 4602-2025)和《浙江省农田建设工程设计参照图集(试行)的通知》(浙农田发〔2023 〕20号)要求执行,确保完整配套,标注清楚,说明完整。设计文件要基于立地条件并充分征求当地村及受益群众的意见。项目现状图测绘文件比例尺应当准确反映项目区现状并满足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项目测绘、勘察、设计单位应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质量标准、提交时间等,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工程的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  合理确定建设内容,按照“什么急需先建什么、什么紧缺先补什么”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和重点。重点开展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农田输配电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土壤改良、土层障碍因子消除、地力培肥等农田地力提升工程,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设后确保达到“一平”“两通”“三提升”的项目绩效,并及时落实工程管护措施,确保财政资金投入有绩效。

第十三条  加强设计审批管理,严格落实三级审核制。组织初步设计乡镇(街道)自审、县级初审、市级复审(或市县联审),对测绘、勘察、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设计等单位的外业工作成果(含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和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建立农田建设项目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从《农田建设管理市级专家库》(杭农〔2025〕4号)中随机抽取。农田建设项目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农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应按照《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

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全面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建发〔2025〕3号),压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切实加强农田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项目法人对农田建设项目质量负总责,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选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在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区农民代表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并形成交底台账资料和会议纪要;设计单位应当负责交代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技术要求以及质量指标等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法人全程监督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得以全面落实。对偷工减料、质量不达标、监理走过场等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工程设施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条  严把材料和隐蔽工程质量关,确保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加强现场监督检查,项目法人要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做好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检查,并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务必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和签字验收;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开展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指导。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确保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可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如因勘察设计缺陷、政策处理、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严格规范调整变更,依据有关规定审批、备案。项目法人应组织对设计调整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评估论证和审核,并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第十单个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和涉及的财政资金金额不超过10%的,由项目法人审批,变更审批材料(变更联系单、变更工程量清单、变更图纸、项目法人政府班子会会议纪要)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变更率达到10%以上(含10%)的,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田发〔2019〕11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变更内容严格按照程序规范落实逐层审批制,依次由提出变更申请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所涉村委会、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论证、审批同意后加盖公章并由上述单位负责人签字方可生效。由于自然灾害、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必须变更或无法实施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或终止项目建设,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并对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还应做好监理资料管理,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及县级主管部门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二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田建设。激发农户种田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对有条件的村(畈),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结合农田建设推动并小田成大田。大力支持农田宜机化改造,鼓励使用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高标准农田。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生态涵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有效提升农田生态功能。因地制宜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普及采用蓄水灌溉、精准灌溉和水肥一体化技术,节约农业用水,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完工后,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逐项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按照《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要求,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四方及时组织完工验收。完工验收主要核查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完工结算和工程相关资料等,对验收发现的质量缺陷等问题限期完成整改后出具完工验收报告;项目完工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向县级主管部门提交县级初步验收申请,出具完工验收报告、工程造价审计报告等。县级主管部门收到县级初步验收申请后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核实现场、测试运行、走访实地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县级跨部门联合初验,根据相关情况编制项目县级初验报告。县级初验报告应包括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结算和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签字确认。县级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至市级主管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在项目区设立项目公示牌;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织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按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应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书及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第二十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等技术标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耕地质量专项调查评价。评价内容包含对项目区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开展实地取样化验,并划分耕地质量等级、评估粮食产能等,评价结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定出具。

第二十强化调度入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建档立册,并按要求在“浙农田”和全国农田监测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竣工验收、地块空间坐标等完整、准确的信息。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六章  管护利用

第二十条  加强建后管护,严格落实《桐庐县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方案》(桐农〔2026〕61号),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应当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承包方(或经营主体)等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后续管护制度和措施,签订耕作协议,保证工程在设计期限内正常运行。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要求,将已竣工验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纳入管护范围,确保上级下达的管护资金专项用于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和修缮。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承包经营者、受益农户在农田管护中的主体作用,对于投资参与管护的经营主体,优先安排管护项目。对时间久、自然灾害等损毁的农田建设工程,要及时进行修复或补充。

第二十条  严格保护利用,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鼓励引导发展粮食生产,严禁抛荒,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新增“非粮化”。

补助范围及标准

二十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以及通过耕地占补平衡、补充林地、粮食生产功能区异地代保等资源要素协作所获得的各类土地出让收益金和农田水利等各类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叠加效应,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工程,优先用于永农(包含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区定界、储备区建设、“非农化”“非粮化”整治等支出。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重点支持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粮食生产功能区等重点区域,逐步提高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多田套合”。

二十农田建设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0元/亩,审定投资额中均不包括政策处理费。为完成县委县政府重要任务的,补助金额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项目亩均投资未超出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投资进行补助;项目亩均投资超出补助标准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助。补助面积以验收发文实际新增面积或实际完成改造提升面积为准,受益面积仅可作为项目绩效测算,不作为资金补助面积申请依据。根据各年度项目计划安排财政预算,落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二十认定类项目严格依据《浙江省高标准农田评估入库工作指南(试行)》执行,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包括组织专家现场踏勘评估、土壤有机质含量、耕地质量等级检测等费用)。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业企业等。

三十  本细则适用于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及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上级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补助范围:补助对象为实施高标准农田新建、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改造提升、田间小型水利修缮、农田基础设施整县域改造提升、农田灾毁应急修缮等项目建设的主体,具体包括乡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三十一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费和其他中介服务费以及经批准的其他支出,审定投资额中不包括政策处理费。其中项目工程建设概算投资确保占总预算投资的90%以上(即各种中介服务费用概算占比不超过总概算的10%)。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费包括项目评审、项目审价、工程实施监管、工程审计(含重点项目跟踪审计)、工程质量检测(含道路取芯、回弹检测等)、耕地质量评定、检查验收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必要的费用,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采用小额工程专师模式的农田建设类项目,中介服务费按照《桐庐县小额工程专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执行。项目建设各项费用均以“万元”为单位进行测算,并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数(即精确到“元”)。规范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程序,补助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不列入项目补助支出范围。

三十二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用于以下工程建设内容(工程建设费支持范围)以及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一)田块整治(含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客土回填、表土保护等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二)农田地力提升: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含耕地质量检测评定)等;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含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泵站、蓄水池及其配套设施、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四)田间道路(含机耕路、生产道、下田道及必要的下田设施、错车点和末端掉头点等附属设施);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含农田防护林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

(六)农田输配电(含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变压器、弱电工程和配电箱等);

(七)损毁(灾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八)田间监测工程(监测农田土壤墒情、虫情、灾情、气象等生产条件的农田设施和站点)。

三十  项目区面积500亩以上、投资超千万元并且有中央、省、市资金扶持的农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可因地制宜适当安排用于农田数字化设施(设备)等田间监测工程,但以上建设内容以原有设施、设备改造和整合提升为主,并严格控制投资比重。

三十  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切实提高资金执行率。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收到拨付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防止资金迟拨、滞拨。项目完成招标并开工,凭中标通知书和开工报告等台账资料,按工程中标价的30%拨付首批补助资金;后续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拨付进度款,项目完工前过程性进度款拨付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财政总投入的80%;项目完成县级验收后,凭施工、监理台账、各类合同、项目审计报告和支付凭证资料(含发票、流水明细、回执单等)拨付剩余补助资金(质保金除外)。直接发包给强村公司实施的农田建设类项目,拨款依据《桐庐县深化强村公司直接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改革实施方案》(桐农〔2025〕120号)执行。在完成结算审核后,凭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和设计费用凭证等台账资料,拨付剩余县级补助资金。同步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施工过程审计监督等保障机制,防范工程质量和廉洁风险。

章  监督评价和资料管理

三十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按照工作职责,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评价。加强项目巡查监管和跟踪调度,每月调度一次项目实施进度,每季度通报一次项目建设情况,年底考核实事求是、适度拉开差距,推动形成高标准农田建设创新争先的良好氛围。

三十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责任,把好设计资质审核关(水利丙级及以上,市政、土地勘测乙级及以上),具体设计员须熟悉水利工程设计专业,从事相关行业设计工作三年以上,项目法人要严格审核,并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对于因设计不合理、不科学导致后续频繁调整变更且超出规定变更幅度,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绩效和验收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监理员履职不力,所监理项目工程观感差、质量不合格的,参照前述进行处罚。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擅自变更甩项、偷工减料、工程观感差、质量不合格的,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坚决、不到位、效果差的,项目法人有权终止合同。

三十  各单位应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十  项目业主对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负总责。各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应指导项目业主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建设管理档案应一式三份,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和中标单位各一份,要求全部为原件。其余需要存档单位按实际需求留存。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完成归档,档案整理应参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执行。

第九章  保障措施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田建设工作,认真抓好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质量管理、项目验收和运营管护等工作。积极鼓励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充分展示和宣传好农田项目的建设成果及对外形象,力争形成具有借鉴意义和示范效应的经验模式,并通过各级媒体传播典型成功案例。加强项目建设各环节监督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效益。积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合力推进农田建设。

章  附  则

四十  本细则自2026年8月22日起施行,原《桐庐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桐农〔2020〕70号)、《桐庐县农田基础设施整县域改造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23〕34号)、《桐庐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桐农〔2022〕97号)同时废止,原已立项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十条  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桐农〔2026〕107号 关于印发《桐庐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