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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细则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全面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缩小“三大差距”,打造全域高品质美丽标杆示范地,进一步规范我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扶持的实施管理,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移民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移〔2020〕112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4〕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扶持范围、内容、主体,项目申报资料、申报时间和流程、资金报账、资金管理。具体为:
(一)项目资金扶持范围
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其中:
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核减的村(县级统筹)的项目。
2.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3.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4.中央和省筹集的其他项目资金按其规定要求使用。
(二)项目资金扶持内容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支出范围包括:
1.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2.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3.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三)项目资金扶持的主体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包括村级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以县设立的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
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类项目,可以由涉及村联合、涉及村成立的项目主体或乡镇(街道)申报并组织实施,扶持的项目资金应明确到村,涉及的村应签订相关协议或章程,明确权利与义务。
扶持村集体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按村级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用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村的和谐发展。
(四)申报资料
项目资金扶持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申报责任主体应根据规划和年度申报要求按照民主决议程序提出扶持项目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1.项目申报责任主体填写项目资金扶持申报表,并由乡镇(街道)汇总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民政局。申报表和报告应载明项目名称、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核准)情况、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2.村两委决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通过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召开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提供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及向移民和群众公示等相关材料。
3.前置审批(核准)文件。需要前置审批(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4.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或预算报告)。按行业规范要求,无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设计(预算)报告。实施方案或设计(预算)报告应当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的地点、内容、规模、投资估(概)算、资金筹措、效益评估等内容。
5.产权收益分配方案。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项目,应提供设立的项目主体基本情况、明确产权分配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的章程(协议)等书面材料。
(五)申报时间和流程
1.项目申报责任主体于每年9月前,根据申报项目要求,选择下一年拟建项目报乡镇(街道)审核。
2.乡镇(街道)于每年11月前,从申报责任主体的拟建项目中择优选择,汇总后上报县民政局。申报材料须同步录入水库移民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处理。
3.县民政局在收到乡镇(街道)项目资金扶持申请报告后,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勘验和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初审结果。项目库中的项目按实施条件、实施效果等因素,依据当年度资金量,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经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后审核确定,并会同县财政局下达年度扶持项目。
(六)项目资金报账
1.项目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乡镇(街道)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审计(审价)制。
2.项目完工后,项目责任主体根据行业规范和县级、乡镇(街道)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并向县民政局提交相关验收报告(验收单)。
3.验收合格的项目,经审计(审价)后,项目责任主体及时提供报账资料。报账资料包括:项目报账单、项目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项目书面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民主决策会议记录、项目公示照片、前置审批核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工程预决算报告、验收报告(验收单)、审价报告、项目建设图片资料、合法有效报账凭据等。
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项目报账资料包括:培训合同、报账申请单、有效支出凭证、培训方案、培训通知、培训人员签到表、培训总结等。
由县民政局或乡镇(街道)为实施主体的培训项目,委托成校等专业培训机构培训的,应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完成后,需提供培训通知、签到册、培训讲义、培训现场照片、支出明细单、发票。
由乡镇(街道)或移民村直接负责培训的项目,除以上资料外,需另附项目支出发票。
项目资金要求单独设立明细科目核算。移民项目资金报账发票,必须加盖“桐庐县民政局已报账 万元”字样的方章后,方可入账。
4.水库移民扶持专项资金执行县级报账制度。县民政局在受理项目责任主体报账申请后,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报账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账。
5.项目责任主体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设立含“浙江水库移民标志”的项目工程概况牌。对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使用、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公示和宣传,广泛接受监督。
(六)项目报账完成后,项目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县民政局应以项目为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项目资料和报账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档案。
(七)资金管理
1.资金分配
根据移民人数、项目规模、项目性质、资金绩效、村民支持度等要素确定,全县统筹安排,重点扶持能增强村集体经济收益的共同富裕项目。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计划总投资的90%。特别困难的移民村可适当增加,通过乡镇(街道)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后予以扶持,最高不得超过计划总投资的95%。
申请补助额度原则按照当地移民村人数分为 A、B、C、D四类。A类:移民人数大于200人(含),不超过300万元; B类:移民人数100人(含)—200人,不超过200万元; C类:移民人数50人(含)—100人,不超过150万元; D类:移民人数50 人以下,不超过100万元。
2.资金预付
项目可实行预付制,责任主体通过提交《桐庐县水库移民项目预付申请单》(附件7)和相关资料,经县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预付项目的工程量必须达到50%以上,预付额度不得超过扶持资金的70%。
3.补助金额
根据工程结算审定价格确定工程实际总投资。工程实际总投资占比在计划工程总投资80%(含)以上,移民补助金额按计划足额拨付;工程实际总投资占比在计划工程总投资80%—50%(含)之间的,按降低比例相应扣除移民补助资金;工程实际总投资占比在计划工程总投资50%以下,取消计划移民补助资金。
4.其他
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本资金可与其他财政资金叠加使用,但补助总额度不得超过结算审定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移民安置区和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安排资金用于县级重点项目和民生实事项目等。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等支出。
解读机构:桐庐县民政局
解读人:雷启迪
联系电话:0571—895457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