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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桐庐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文件,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5〕1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耕地保护作出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保障全县非农建设占用及农用地结构调整的补充耕地需求,结合我县实际,就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办发〔2024〕13号)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5〕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是确定部门工作职责。
由县土地整治公司作为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主体,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林水局、生态环境分局以及乡镇(街道)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二是明确项目补助标准。
土地整治项目补助资金包含镇村综合补助资金、工程施工费、中介服务费等。土地整治项目补助资金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拨付给县土地整治公司,镇村综合补助、工程施工费、中介服务费由县土地整治公司拨付给乡镇(街道)、施工单位、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三是规范资金拨付程序。
土地整治项目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预算资金安排拨付给县土地整治公司。镇村综合补助资金由县土地整治公司根据项目进度拨付给乡镇(街道),项目工程施工费、中介服务费等由县土地整治公司据实支付。
四是强化后续管护。
新增耕地的后续管护工作由县土地整治公司负责,管护期不得少于五年,管护期满后按照一般耕地管理。后续管护资金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管护情况进行拨付。
五是明确指标使用收费标准。
耕地开垦费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资金按数量指标20万元/亩收取,水田指标(包含数量指标)25万元/亩收取。
建设用地复垦指标调剂费为60万元/亩,使用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的,不需另外缴纳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资金。
四、新旧政策对比
一是补充耕地项目类型调整。补充耕地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实施,将从低坡度耕地流出为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的,优先恢复为耕地;二是补助标准下调。因项目实施的难度和成本降低,故对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三是指标费收费标准调整。根据上级政策文件,耕地开垦费及补充耕地资金缴纳标准有调整;四是增收化债重要路径。土地整治项目作为镇村增收化债的重要路径之一,相关管理办法需进行及时调整。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适用于桐庐县行政区域范围,自2026年2月27日起施行,《桐庐县优化土地指标管理办法》(桐政办〔2021〕5号)同时废止。2024年2月以后立项实施的耕地功能恢复项目补助标准及资金拨付流程参照本文件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 读 人:魏世恩
联系电话:0571-89546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