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0122002504114N/2026-1010556681 发布机构桐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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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桐庐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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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要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25年12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5〕23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660元、2430元、218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5元、23元、21元三档。2026年2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6〕16号),决定从 2026 年1月1日起,将杭州市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5元,要求各县(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市通知要求,我县需根据省级明确的标准,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5〕23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6〕16号)。

三、起草过程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5〕23号)下发后,我们及时征求县总工会、县工商联、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成员单位意见,并向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征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意见。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6〕16号)后,我们于2月24日至3月4日在桐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看,均表示同意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认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有利于提高职工生活水平,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

四、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对比

调整桐庐县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2260元调整至243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小时工资由原来22元调整到23元,分别提高了7.5%和4.5%。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新的标准调整时止。前发《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桐庐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桐政函〔2024〕15号)同时废止。

五、术语解释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注意事项

调整后的桐庐县最低工资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七、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田春晖

联系电话:0571-64212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