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访问次数:
|
根据《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现对《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责成统一执行违法建筑行政强制的决定》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需要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此项工作主要是三个阶段:
2008年城乡规划法施行至2014年,实行的是“一案一责成”,每个违法建设案件由执法部门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再作出责成决定;
2014年开始,在当时县法制办的支持下,县综合执法局在全省首创“统一责成”模式,做法得到了当时省法制办领导的肯定。当时做法主要是由县综合执法局牵头起草请示报告,县政府以简复单的形式作出责成决定,责成期限是一年或者二年。该做法已历时11年,运行机制成熟,成效明显;
2025年下半年,2年统一责成到期后,司法在征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后,提出责成文件具有“行政性”“外部性”“规范性”的特征,应当依照规范性文件程序制发。
二、制定过程
县综合执法局牵头起草了责成文件,文件已经公开征求意见、法制审查、集体讨论、司法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三、主要内容
一是确定适用范围。适用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者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筑。乡村违法建筑的执法和拆除法定由乡镇(街道)实施,无需责成。
二是明确执行部门。一是临时违法建筑和查封施工现场由县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二是其他违法建筑和即查即拆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三是强化工作协同。明确了内部操作实施程序和县级部门对乡镇街道的支持指导。
关键词解读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指的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的,需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注意事项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施行时间
自2026年1月28日起执行。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孙年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电话:0571-89547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