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122002504114N/2026-1010480272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6-01-30 |
| 统一编号 | TLD00-2026-00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 文件编号 | 桐政发〔2026〕3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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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责成统一执行违法建筑行政强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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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率,规范违法建筑行政强制行为的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桐庐县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置规定》《桐庐县违法建筑处置程序规定》《关于建立住宅小区违建信息登记报告制度有效处置在建违建行为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工程建设的规划违法行为。
二、统一责成执行单位
1.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自执行辖区内规划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工作和拆除继续建设部分措施。
2.责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拆除工作和查封施工现场措施。
三、加强工作协同
1.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立即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措施。
2.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违法建筑行政强制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四、其他事宜
本规定自2026年1月28日起施行。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