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122002504114N/2026-1010481592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6-02-02 |
| 统一编号 | ATLD01-2026-00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 文件编号 | 桐政办〔2026〕1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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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7日
桐庐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保障全县非农建设占用及农用地结构调整的补充耕地需求,加强耕地保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管、验收、报备入库及补助资金拨付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补充耕地质量鉴定验收工作,协助做好项目的立项踏勘、审查、验收及后期管护指导等工作;县林水局、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协助做好项目的立项踏勘、审查及验收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统筹项目资金,指导资金规范使用等工作;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工作,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耕地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申报、规划设计、工程实施、质量监管、耕地质量检测、验收申报、后续管护以及镇村综合补助资金、工程项目资金等相关资金拨付工作;乡镇(街道)负责项目实施前期的土地流转和政策处理工作,并协助做好项目后续管护等工作。
二、项目实施范围
土地整治项目包括耕地功能恢复(垦造耕地)项目、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等。
(一)耕地功能恢复(垦造耕地)项目。主要指从低坡度耕地中流出的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为耕地的项目。实施类型分项目形式和非项目形式,以项目形式实施的是指经县政府批准立项,通过工程实施对恢复属性地块进行新增耕地的项目;以非项目形式实施的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自行对恢复属性地块进行新增耕地的项目。
(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主要指将低效、闲置或废弃的建设用地(如农村宅基地、工矿用地等)通过工程措施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项目。乡村富美“四优”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拆旧地块优先立项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三)“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主要指在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分布的区域,通过实施耕地功能恢复、建设用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程,形成农田设施完善、适合规模种植的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的项目。项目区整治后集中连片耕地应达到一定规模,其中“百亩方”不少于500亩,“千亩方”不少于1000亩,“万亩方”不少于7000亩。
三、项目资金补助
(一)补助标准。
土地整治项目补助资金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主要包含镇村综合补助资金、工程施工费、中介服务费等,再由项目实施单位拨付给乡镇(街道)、施工单位、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费包含测绘、规划设计、监理、耕地质量检测等费用。镇村综合补助包含青苗和资源补偿费、清表工程费等,其中青苗和资源补偿费不得高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镇村综合补助结余资金主要用于耕地保护管理、指标使用费、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和修缮、耕地质量提升、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和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
1.耕地功能恢复(垦造耕地)项目。以项目形式实施的,恢复(垦造)为水田、旱地分别补助10万元/亩、8万元/亩,其中镇村综合补助分别为5万元/亩、3.5万元/亩。以非项目形式实施的,恢复(垦造)为水田、旱地分别补助5万元/亩、3.5万元/亩,其中镇村综合补助分别为4万元/亩、2.5万元/亩。以非项目形式实施的,镇村综合补助包含施工成本。
2.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业用地、宅基地复垦为水田、旱地、园地及其它农用地的,分别补助60万元/亩、50万元/亩、40万元/亩,其中镇村综合补助分别为50万元/亩、40万元/亩、30万元/亩;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复垦为水田、旱地、园地及其它农用地的,分别补助40万元/亩、30万元/亩、20万元/亩,其中镇村综合补助分别为30万元/亩、20万元/亩、10万元/亩。
3.“百千万”永农集中连片整治项目。“百亩方”“千亩方”“万亩方”项目补助分别为800元/亩、900元/亩、1000元/亩,其中镇村综合补助分别为300元/亩、400元/亩、500元/亩。
(二)资金拨付程序。
土地整治项目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每年年初预拨该年度预算资金的40%给项目实施单位,剩余资金根据项目实际入库面积予以拨付;项目工程施工费、中介服务费等由项目实施单位据实支付;其中镇村综合补助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度拨付给乡镇(街道),具体拨付程序为:
1.耕地功能恢复(垦造耕地)项目。以项目形式实施的,项目立项后,拨付补助资金的40%;项目竣工并通过县级验收后,累计拨付至补助资金的60%;剩余40%的补助资金可用于抵扣属地乡镇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未缴部分,节余部分在年底前拨付完成。以非项目形式实施的,项目报备入库后,项目补助资金于当年年底一次性拨付。
2.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项目立项后拨付补助资金的40%,项目竣工并通过县级验收后拨付至补助资金的90%,其余10%的补助资金待项目入库后拨付。
3.“百千万”永农集中连片整治项目。项目立项后拨付补助资金的40%,其余补助资金待项目入库后拨付。
四、项目后续管护
新增耕地的后续管护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乡镇(街道)协助。土地整治项目管护期不得少于五年。后续管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在管护期内的种植管护、地力培肥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管护期内项目实际管护情况,每年12月底前将管护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管护期内新增耕地发生“非农化”“非粮化”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整改到位,乡镇(街道)协助。管护补助标准为:
(一)水田项目。耕地功能恢复(垦造耕地)、建设用地复垦为水田的,验收合格后一年种植一季及以上水稻等水生作物的,每年补助600元/亩,五年累计补助3000元/亩。
(二)旱地项目。耕地功能恢复(垦造耕地)、建设用地复垦为旱地的,验收合格后一年种植一季及以上旱作物的,每年补助200元/亩,五年累计补助1000元/亩。
五、指标使用收费标准
乡镇(街道)、重大平台建设项目办理农转用需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须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并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协议,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资金至县财政专户后(使用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的缴纳复垦指标使用费),再办理农转用手续。
(一)耕地开垦费。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二)补充耕地资金。办理农转用项目占用耕地,须缴纳补充耕地资金,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数量指标按照20万元/亩收取,水田指标(包含数量指标)按照25万元/亩收取。
(三)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使用费。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原则上用于商住类经营性项目报批,指标使用费为60万元/亩。使用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的,不需另外缴纳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资金。
以下情况不需缴纳耕地开垦费:一是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二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目拆旧复耕总面积的;三是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六、其他事项
1.耕地功能恢复项目,若享受过“非粮化”整治补助,补助资金需扣除前期“非粮化”补助费用。“百千万”永农集中连片整治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区内“非粮化”整治,项目区内耕地功能恢复、建设用地复垦面积不计算在项目区补助面积内。
2.以项目形式实施后新增耕地平均质量等级不得低于上年度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级,否则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提质改造,确保项目达到入库条件。
以非项目形式实施后新增耕地平均质量等级若低于上年度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级,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提质改造,确保项目达到入库条件,补助资金按非项目形式补助标准执行。
3.土地整治项目获评省市“精品工程”“优良工程”等荣誉称号的,上级补助资金的25%分配给项目属地乡镇(街道),上级补助资金的75%分配给出资主体。
4.本办法自2026年2月27日起施行。《桐庐县优化土地指标管理办法》(桐政办〔2021〕5号)同时废止,县级以往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2024年2月以后立项实施的耕地功能恢复项目补助标准及资金拨付流程参照本文件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