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0122002504114N/2013-1010420283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11-07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13〕108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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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政发〔2007〕205号)、《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12号公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8〕28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

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确保工程质量,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桐庐”建设提供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高度,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到“十二五”期末,我县基本实现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第一阶段:从2013年11月1日起,在县城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二阶段:从2014年11月1日起,在富春江镇、分水镇、横村镇、江南镇、旧县街道、凤川街道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三阶段:从2015年1月起,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鼓励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拌砂浆采取试用方式予以推广。

鼓励发展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尽快形成政府倡导、部门协调、生产和使用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建立健全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机制。

三、明确职责

成立桐庐县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分线副主任、县经信局、县住建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经信局、公安局、交运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经信局),钟一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县经信局:负责制定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搅拌站布点方案,对符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物流配送等全过程的协调、服务、管理;对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根据实际散装水泥使用量,按政策退还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积极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宣传工作;会同县住建局确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范围。

县住建局: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加强预拌砂浆在编制概算、招投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使用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

县公安局、交通局:负责制定预拌砂浆车辆通行方案和禁止黄砂、粉煤灰等车辆通行的措施。

县质监局:负责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商品量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的监管。

县环保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过程的环保管理。

四、工作措施

(一)县经信局、公安局、住建局、交运局、质监局、环保局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的联动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共同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二)积极培育扶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符合有关规划、环保的要求,确保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预拌砂浆生产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散装砂浆发放能力必须达到90%以上。

(三)实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准入和备案管理。严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市场准入关,确保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公布生产企业名录,未经公布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其产品禁止进入市场。

(四)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达到相关标准可向县经信局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经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达到质量标准和未使用散装水泥,运输企业未按交通规则开展运输,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现场扬尘超标,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由县经信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