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0122002504114N/2014-1010420371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11-07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14〕103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混凝土砖和铺地砖行业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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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混凝土砖和铺地砖行业整治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3日

桐庐县混凝土砖和铺地砖行业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实施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战略,根据国家、省、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求和《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意见》(浙经信资源〔2009〕424号)、《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桐庐县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行动计划(2012--2014)的通知》(桐政发〔2012〕55号)精神,特制定桐庐县混凝土砖和铺地砖行业整治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到2014年底前,淘汰全县范围内所有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立方米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0万平方米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按照用地规划、资源供应、区域布局、交通运输等要求布局企业,改变行业“小、散、乱、”的现状,促进全县混凝土砖和铺地砖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方案

根据我县混凝土砖和铺地砖行业现状,按“淘汰关停为主、整治提升相结合、兼顾地区布局需要”的工作思路,以乡镇(街道)为实施主体,分“淘汰关停类、整治提升类”推进混凝土砖和铺地砖行业的综合整治工作。

(一)淘汰关停类

企业生产设备落后,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国家、省、市淘汰落后产能目录明确要求淘汰的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立方米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0万平方米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2.无用地合法手续、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

3.拒不实施整治提升的或未按要求实施整治并通过验收的;

4.产能高于国家标准但整治提升无望的;

5.企业主动提出关停的。

(二)整治提升类

企业生产设备落后,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符合全县混凝土砖企业布局和土地利用及村镇规划的;

2.符合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要求(必须取得土地使用证)或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的;

3.前三年平均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或税收10万元以上的;

4.经县建材工业协会审核同意的;

5.企业主有意愿引进新设备进行改造提升的。

三、时间安排

整治工作时间从2014年3月起至2015年6月底前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核查摸排阶段(2014年6月底前)

由各乡镇(街道)牵头,对辖区内所有混凝土砖和铺地砖企业在2013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并将排查摸底情况按时上报县混凝土砖和铺地砖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8月15日前

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混凝土砖和铺地砖行业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整治规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混凝土砖和铺地砖行业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8月10月)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的整治工作,负责违法用地、无证照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限期拆除,8月底前与用地手续及证照齐全的企业签订关停拆除协议,10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淘汰范围之内的企业关停并拆除相关生产设备(施)和构筑物。拆除的相关生产设备不得在本县转移使用,对拒不实施关停的企业依法实施停止供电、供水,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停。整治提升企业需在8月底前向整治办提交整治提升方案并经同意后按要求实施整治。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4年11月-2015年6月)

各乡镇(街道)在12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范围内整治工作并通过考核验收,加强监管防止淘汰产能非法转移。2015年6月前完成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资金补助

(一)奖励标准

1.淘汰关停企业奖励标准。

对混凝土砖或铺地砖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拆除WZ9-24型和WZ19-39型或一次成型390×190×190mm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4块及以下设备并关停的,制砖机按1.5万元/条生产线,搅拌机、料斗等辅助设备及模具、模板(木托板)等按1万元/条生产线,场地及附属物构筑物按2万元/家进行奖励(综合面积在3亩及以下按1万元/家)。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且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齐全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有农村集体土地租用协议,并且证照齐全或不全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违法用地或者无证照的限期拆除,不予奖励,并按要求进行恢复。对于符合以上奖励条件,主动提前拆除并按当地政府要求进行环境整治或土地复垦的奖励1万元/家。对未按时间要求进行关停或实施强制关停的企业不得享受奖励政策。

对高于淘汰标准企业在符合混凝土砖企业规划布局的情况下经县整治办同意可以进行异地重组,重组或整治提升无望的企业,可以由企业在9月底前向县整治办提出关停申请,以一企一评的办法对照高标准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政策结合用地合法性以及证照有无等情况给予奖励。

2.乡镇(街道)工作经费补助。

乡镇(街道)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关停的补助工作经费1万元/家。

(二)拨付方式

经县经信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局等部门现场联合验收后,以乡镇(街道)为主体提出奖励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县整治办核定后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拨付给相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拨付给企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工业副县长任组长,县经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府办、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国土局、国税局、公安局、供电公司、建材工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桐庐县混凝土砖和铺地砖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负责整治的督查推进、考核验收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开展混凝土砖和铺地砖行业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整治工作目标和要求,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圆满完成混凝土砖和铺地砖行业整治工作任务。

1.相关乡镇(街道)是混凝土砖和铺地砖行业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混凝土砖和铺地砖行业整治相关工作。主要职责:

①开展本辖区内混凝土砖和铺地砖企业等核查摸底;

②开展整治工作的宣传;

③召开被关停企业主座谈会,面对面充分讲明讲透有关关停政策,以取得业主最大的理解与支持,主动配合关停工作;

④提出关停企业公示名单和整改初审方案;

⑤组织实施取缔、强制关停及处理相关善后工作;

⑥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

⑦加强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2.相关部门职责:

县经信局    负责研究制定混凝土砖和铺地砖行业整治相关政策、企业布局规划、淘汰落后产能、产业转型升级计划;加强能源监察、企业节能审查、节能技术改造等相关工作,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县财政(地税)局    参与研究制定奖励政策,落实整治工作资金。

县住建局    负责建设项目混凝土砖使用的监管,对违规使用无《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实物抽检不合格的工程,责令暂停施工,并要求有关建设、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对不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不予验收备案。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依法开展工商登记,严格执行申领营业执照的前置许可要求;查处、取缔无照的混凝土砖和铺地砖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注销(吊销)关停企业营业执照;负责对混凝土砖和铺地砖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混凝土砖和铺地砖企业的生产行为,对符合关停条件的企业不得核发检验报告。

县环保局   负责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加大对“噪声、粉尘、废水”等污染源的检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对改造提升企业用地的审查把关,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督促乡镇(街道)做好被关闭、取缔的混凝土砖和铺地砖生产企业土地平整和复耕。

县国税局    负责对企业进行纳税情况核查及处理;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关停企业要收回税务登记证。

县公安局    负责整治工作的安全保障工作,为整治工作保驾护航,对聚众闹事的不法分子依法处理。

县供电公司    负责对关闭、取缔的混凝土砖和铺地砖企业停止供电;加强对关闭、取缔企业用电的监管,对擅自接电、偷电行为进行严处重罚。

县建材工业协会    负责对混凝土砖和铺地砖企业关停淘汰和改造提升提出初审意见。

(三)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要大力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报道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做好整治对象的思想工作,化解各种矛盾,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桐庐县混凝土砖和铺地砖企业整治标准

2.桐庐县混凝土砖和铺地砖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桐庐县混凝土砖和铺地砖企业整治标准

一、基础设施要求

1.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有标准的生产厂房及产品堆放场地;

3.对扬尘、噪声较大的工序须设单独操作间,并安装减噪、除尘设施,对粉尘进行统一收集处理。对养护用废水建池回收,重复利用,减小噪声、粉尘和废水对环境的影响;

4.工艺布局规划设计要合理,最大限度的提高场地利用率,厂区绿化面积不得少于10%,厂区道路全部进行硬化;

5.必须保留宽度为5米的废物清运通道,并随时保证畅通;

6.厂区周围必须建围墙,高度控制在2.2-2.5米之间;

7.厂区内必须实施雨污水分流,特别是靠山的企业在厂区围墙外要设雨水沟,防止雨水、山水流入厂区。

二、生产设施要求

1.新建或改建企业,年生产规模6000万块标准砖以上(含6000万块标准砖);

2.采用Q6型及以上成型机;

3.配备自动电子计量配料系统;

4.配备产品标识自动喷码系统,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每一批次出厂产品标识率必须达到30%以上;

用于砖胎模等部位的非承重混凝土普通砖标识一律以""(边长2.5cm)起头,以此作为与承重混凝土实心砖区别的标志,无此标识的视为承重混凝土实心砖;

5.建立经省考评组考核合格的检验室;

6.具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能满足28天龄期的产品堆放场地(带通道窑或养护棚的静停室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产成品自然养护堆场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或具有蒸汽养护工艺(养护窑具备与产能相匹配的养护能力)。

三、其它要求

1.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2.符合节能评估和审查要求;

3.严格执行GB29620-201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整治技术改造,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音、废水等污染物排放进行有效控制;

4.做好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

5.生活废水须经地埋式处理,并达标排放;

6.每年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附件2

桐庐县混凝土砖和铺地砖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潘立铭

副组长:钟一平(县经信局)

成  员:何  伟(县府办)

余德泉(县经信局)

申屠逸清[县财政(地税)局]

唐秋权(县住建局)

王银昌(县市场监管局)

徐建宏(县环保局)

彭  萍(县国土局)

华  卫(县国税局)

许国宏(县公安局)

沈  健(县供电公司)

叶黎明(县建材协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钟一平兼任办公室主任,余德泉、唐秋权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整治工作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