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122002504114N/2016-1010421645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11-11 |
| 统一编号 | ATLD00-2016-0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 文件编号 | 桐政发〔2016〕91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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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具有本县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2.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
3.持有效期内《桐庐县困难家庭救助证》《桐庐县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料,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补贴。具有本县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将补贴对象分为三类: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和结合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具体认定评估办法由县残联会同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另行制定。
二、落实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2016年全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线及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3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今后将根据省级政策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民政局、县残联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在上述基础上上浮50%。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合力。县民政局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审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县财政局应当统筹安排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各级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审核及发放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定期组织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绩效评估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完善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对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复核以及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进行绩效评价过程中,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2015年年底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2016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日期间,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持证当月起计发;本意见施行后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申请次月起计发。
前发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