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0122002504114N/2009-1010420459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11-07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09〕186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访问次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计划到位、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我县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职责

1、县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本县辖区内粮食供需总量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

2、县人民政府负责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省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规模与计划,统筹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及仓储等配套设施,并根据国家、省政府和本县粮食供需的要求,择机调整相应的储备计划和储备品种结构, 加强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 确保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3、县发改(粮食)局按照地方储备粮管理程序,负责本级储备粮计划的具体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行政、业务管理,指导所属粮食存储企业的储备粮管理业务,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4、农业发展银行桐庐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资金的贷款,并对县级储备粮贷款运行情况实施信贷监督。

5、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在储存、轮换和动用中所发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轮换差价、管理费用(人员经费)等财政补贴资金,保证所需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6、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为县级储备粮的承储单位,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轮换等业务管理工作,实施科学保粮,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要求

1、县级储备粮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县级储备粮管理制度,在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同时,节约储存成本和费用。

2、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储备粮贷款和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不得破坏储备粮的仓储等设施以及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不得以县级储备粮及仓储设施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

3、严肃查处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三、县级储备粮的规模

1、县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县发改(粮食)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县粮食生产和供需状况、政府调控需要以及地方财政能力等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桐庐县支行联合下达给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2、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8〕41号文件要求,至2010年底前我县县级储备粮规模为14000吨(其中:成品粮300吨),储备食用油75吨。

3、今后如需调整县级储备粮规模计划,另行按程序审批下达。

四、县级储备粮的储存

1、县级储备粮的储存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合理布局储存仓点,并逐步集中到县中心粮库存放。

2、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应具备相应规模和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的储备仓库,与粮食储存要求、粮库仓型、粮食进出库方式、粮食种类、粮食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检测仪器和化验室,具备检测粮食库存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设施;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要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档案,严格执行储备粮储存情况定期检查和品质检测制度,严格执行粮食储藏技术规范,保证储备粮食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县发改(粮食)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大力支持承储企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粮食储存管理水平。

4、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对承储的粮食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各类粮食统计报表,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5、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完整的储备粮防火、防盗、防台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各种灾害危及储粮安全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6、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运输和保管自然减量等原因造成储备粮损失的,由县发改(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桐庐县支行等单位,查明原因及时予以审核、核销。因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缺少、霉变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7、县级储备成品粮实行小包装存储,包装规格确定在15-25公斤以内。采用单桩堆放、防潮层铺垫、塑料薄膜六面密闭方法保管,在防潮、隔热、低温、低氧的条件下存放。成品粮的保管期限,常温下不超过三个月,如遇特殊霉雨、高温气候可以为二个月。

五、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1、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县发改(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给承储企业,由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县发改(粮食)局、县财政局监督轮换计划的执行。

2、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要根据不同品种粮食的安全储存期限,对所承储的粮食实行均衡轮换,确保粮食质量;因气候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储存粮食品质下降,不宜再储存时,应当及时提出轮换。

3、县级储备粮补库粮源主要通过省外粮源基地订购、县内粮食订单收购等方式进行;如订购的补库粮源不足时,则通过市场公开采购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补库。在轮换补库结束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粮食的质量进行满仓鉴定。

4、轮换出库的县级储备粮,应通过市场进行公开竞价销售,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销售。经鉴定确定为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储备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5、除特殊情况外,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补库应当在储备粮出库后5个月内完成,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在轮换补库结束后,将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报县发改(粮食)局和县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桐庐县支行。

6、储备成品粮轮换计划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由县政府在年初时一次性下达。为确保成品粮保管质量,在当年批准轮出的储备原粮中,预留部分用于委托加工成品粮源。委托方式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确定。轮换的时机由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根据所储存大米的质量状况确定,原则上年轮换四次。轮入的成品粮必须符合国家标一大米的质量标准;成品粮保管期到期后,由县发改(粮食)局会同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桐庐县支行等单位根据出库时的市场行情共同确定出库价,由委托加工方负责回购;轮出的成品粮质量必须保证可食用的品质和一定的市场流通保质期,严禁劣质过期的大米进入口粮市场。

六、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1、县发改(粮食)局要切实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的建议。

2、县级储备粮在全县粮食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或者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情形下方可动用,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

3、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县发改(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包括所动用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4、县发改(粮食)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命令,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方案,由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具体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5、因启动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按照《桐庐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

1、县级储备粮的库存进价成本:外省购入以粮源基地的合同价或市场招标价为基准;本地收购以县发改(粮食)局、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共同确定的收购价为基准入账;储备成品粮库存进价成本按原粮进价加加工费的总额为成本价入账。在年度储备粮轮换计划完成后进行成本清算核定。

2、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人员编制和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订单粮食收购费用、管理费用(人员经费)等的财政补贴标准根据储备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县发改(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3、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轮换所产生的差价,经清算核定后,按实由县财政全额拨补。

4、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资金的标准、核拨、使用、管理与考核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县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桐政办〔2008〕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县级储备成品粮的保管、轮换费用按桐政办复〔2009〕29号简复单明确的有关意见执行。

八、县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1、县发改(粮食)局和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实行以下方面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

(2)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3)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资料、凭证等相关情况。

2、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审计监督。

3、农业发展银行桐庐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并实施信贷监管。

4、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对有关单位的依法监督检查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九、相关责任

对在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所发生的各类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9〕1号)中有关规定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相关条款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县级储备粮、资金、仓储设施和其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意见由县发改(粮食)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