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0122002504114N/2007-1010420441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11-07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07〕178号 关联文件
关于印发《桐庐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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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桐庐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以下简称防控工作)职责,促进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以下简称责任制度)。

一、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指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防控工作职责

各乡镇(街道)、库管委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乡镇(街道)、库管委主要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规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以下简称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一)乡镇(街道)、库管委防控工作职责

按照县政府和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等工作,完成年度强制免疫计划规定的任务,做到应免疫动物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100%;建立相对稳定的乡村动物疫情测报员队伍,有效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等工作;按要求落实强制免疫、乡村疫情测报、无害化处理所需的工作经费;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每个行政村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二)有关部门防控工作职责

1、县农业局:按要求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拟定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并报县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制定动物防疫操作技术方案,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和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辖区内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动物检疫、防疫监督、疫情监测(诊断)与报告等工作,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工作动态;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开展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教育从业人员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协同卫生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落实辖区内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2、县工商分局: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等单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和行为;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落实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3、县卫生局:协同农业局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医学观察、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4、县财政局: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县经贸局:督促屠宰厂(场、点)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求,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加强屠宰从业人员的管理。

6、县公安局: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7、县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督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监管责任人和防疫措施。

8、县交通局: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9、县监察局: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库管委及有关单位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0、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控工作职责,其中,县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皮革加工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加工省外购入生皮原料的监管。

(三)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场所动物监管责任人由各乡镇(街道)、库管委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或受委托履行动物防疫监管职责的人员担任。其职责是:督促所监管的场所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督促业主建立免疫档案、经销台账等防疫记录,执行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等制度;定期对监管场所进行检查,督促业主整改所发现的问题,对经教育、督促仍不整改的,或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业主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三、责任追究制度

各乡镇(街道)、库管委、有关部门和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县指挥部将联同县纪检部门根据各单位防控工作职责做出评估,并报请县政府予以责任追究。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乡镇(街道)、库管委及部门业绩考核、单位和个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乡镇(街道)、库管委

1、不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或免疫密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未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未落实相应场所防疫监管责任人,致使防控职责不清、防疫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3、未建立与工作量相适应且相对稳定的乡村防疫队伍,或免疫补助经费不到位,致使免疫工作不落实的;

4、未建立乡村疫情监测报告体系,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或不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延误疫情处置的。

(二)县农业局

1、不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建议,不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或计划不符合国家和省、市要求,致使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不明确、任务不落实的;

2、不按规定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工作,导致没有及时发现免疫空白,或免疫效果明显低于规定要求的;

3、不组织开展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或检疫和防疫监督措施不落实的;

4、不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或者不及时汇报存在的问题,造成防控工作责任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5、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而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或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的;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指导不力,或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三)有关部门

1、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导致动物强制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流通防疫监管等防控措施不落实或无法落实的;

2、不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

(四)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1、不按规定检查、督促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强制免疫、消毒等防疫措施的;

2、没有及时发现防疫隐患,或不按规定向乡镇(街道)、库管委和有关部门书面汇报监管中发现的防疫人员、经费、物资不到位等问题的。

各乡镇(街道)、库管委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工作职责。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促使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