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0122002504114N/2016-1010420264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11-07
统一编号ATLD01-2016-00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16〕34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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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桐庐县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县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镇品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城镇危旧住宅房屋现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2015年至2017年,在全面完成城镇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和丙类住宅房屋安全鉴定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业主主体,政府协调、市场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治理,解危优先、项目结合”的原则,制订全县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建立危房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房屋使用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并基本完成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

二、实施步骤

(一)排查计划阶段。2015年,在全面排查城镇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情况、建立城镇房屋使用安全“一户一档”的基础上,完成丙类住宅房屋的安全鉴定和监测工作,编制全县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三年行动计划。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住宅房屋,在制订应急预案并先行撤离人员的同时优先开展治理改造工作。其中,2016年底前累计改造不低于70%,2017年底基本完成。

三、组织机制

县政府成立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的县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全县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综合协调、指导、督查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本辖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的治理改造,并做好城镇危旧住宅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做好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涉及的施工许可证审批、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工程资料备案、规划审批、房屋权属登记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本级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并会同县发改、住建等部门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涉及用地审批事项政策的制定并付诸实施;督促做好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房屋的排查工作,并指导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处置工作。

县发改局、环保局、城管局、审计局、公安局、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缩短治理改造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时限。

县教育局、经信局、卫计局、交运局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改造工作,并及时将本单位的危旧住宅房屋情况及改造建议方案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责任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房屋使用安全排查巡查、应急抢险、危险房屋治理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一楼一档”信息档案。并制订本辖区范围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制订过程中应当包含当年新增危旧住宅房屋。

四、重点工作

(一)排查和鉴定

1.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负有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委托安全鉴定、治理安全隐患的义务。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牵头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排查鉴定工作,进行分类建档和制定处置方案。对疑似危房的应当及时通知、督查或组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安全鉴定。

对多个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房屋(含商品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或督促业主做好鉴定工作。因各种原因无法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先行组织鉴定机构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可作为治理改造成本在治理改造费用中列支;没有纳入治理改造项目的,在危旧房改造资金中列支。

3.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房屋整幢产权10%以上或整幢业主30%以上(按套计算)为该单位职工的,由该单位或现主管部门负责委托鉴定。

4.委托鉴定人应当及时将鉴定结果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住建部门。

疑似危房的全面摸排和鉴定工作应在本办法下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

(二)房屋日常监管

1.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密切关注、及时报告房屋的安全状况,发现房屋出现结构性开裂、沉降、倾斜等安全隐患时,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和拍照留存,并及时将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治理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根据鉴定报告落实避险措施,避免发生人身、财产损失。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安全管理一岗一职监管制度,根据每幢危险房屋的特点,制定巡查监控方案,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巡查监控记录台账必须有明确时间、地点、内容(房屋的情况变化)和巡查监控人员等。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范围的疑似房屋按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工作要求实施监管,对在册C、D级危房和新增C、D级危房实行重点监管,实时监控范围;做好C、D级危房治理改造工作的应急预案,并根据鉴定报告处理建议落实监管措施。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监管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装修行为的应及时阻止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发现房屋出现结构性开裂、沉降、倾斜等安全隐患时,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和拍照留存,并及时处置,同时将情况报相关部门。

5.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评定为C级的,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落实专人观察,需搬迁避险的立即组织过渡搬迁。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评定为D级的,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实行特别重点监管,特别紧急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搬迁避险。

6.正在鉴定的疑似危房,在鉴定结论未出具前,按D级危房实行特别重点监管。对需撤离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动员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无条件撤离,并采取隔离措施,设置合理的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危险房屋警示标志。对不需要撤离人员的,落实巡查监管机制,并按C、D级危房实行分类跟踪监管。

(三)治理改造

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应当与棚户区改造、“三改一拆”等城市建设项目紧密结合,优先采取以纳入项目带动的成片改造方式,也可以采用维修加固、拆除重建、回购处置等单独改造方式。

1.成片改造。危旧住宅房屋已纳入或可纳入现有城市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规划的,能通过项目自身整合优化短期内落实解危。实施过程中要注重项目带动,特别是与棚户区改造等大项目结合,改造方案具体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县发改、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共同确定,按照相关政策成片改造。

2.单幢改造。根据危房鉴定评定结果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或者回购处置方式进行改造。

(1)维修加固。对地质基础比较稳定,在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采取修缮或加固等安全技术措施后,能解除安全隐患的危房,实行维修加固方式进行改造。改造应符合“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原建筑高度”的原则(简称“三不”原则)。

(2)拆除重建。对近三年没有列入旧城改造和成片改造范围的单幢或独立的经检测鉴定为D级的危房,在符合用地性质、规划指标(采光、日照、消防等)条件的情况下,采取拆除并在原地新建房屋、住户原地回迁的改造方式。原则上应符合“三不”原则。

(3)回购处置。对鉴定为D级危房,按规划或其他原因无法实施加固修缮或拆除重建的危房,采取回购处置方式。经业主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可采取整幢回购或实物置换。已列入拆迁计划的,不再实施改造,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过渡。

五、工作程序

(一)危旧住宅房屋全体业主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活动的主体,业主代表可以发起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相关工作,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自主委托相应资质专业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楼幢产权10%以上或楼幢业主30%及以上(按套计算)为该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的发起工作。

(二)列入全县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按以下流程组织实施:

1.对维修加固项目,由实施单位将业主申请及委托协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设计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项目完工后,由业主、实施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将相关竣工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维修加固后的房屋无需变更权属登记。

2.对按照“三不”原则实施的拆除重建项目,由县政府组织国土、规划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县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会审纪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审批等手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不作变更。

3.对不能按照“三不”原则实施的拆除重建项目,在妥善考虑相邻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容积率、层数、层高、绿化等指标和要求,原则上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4.对列入全县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年度计划的成片改造、回购处置及其他治理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对已列入规划红线、征收(拆迁)、土地储备等范围的危旧住宅房屋,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参照相关政策,先行实施解危。

6.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经费保障

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所需资金,按照“有责追偿、业主主体、单位资助、政策支持、区域平衡”的原则筹集。

(一)有责追偿。对城镇住宅房屋造成使用危险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主要危险的责任单位要承担房屋排危解危的主体责任。

(二)业主主体。业主承担的治理费用,除另有约定外,一般按照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维修加固、拆除重建项目中,业主实际承担的建设费用,原则上不得少于治理改造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部分。业主承担的费用,可按规定使用房改房维修基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个人公积金(住房补贴),可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对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费用,可酌情予以减免。

(三)单位资助属于房改购买的,原产权单位可以在维修加固、拆除重建费用20%额度内出资补助。房改售房单位改制或消失的,由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负责补助,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不存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助。

(四)政策支持

1.设立县级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房屋鉴定、检测、巡查、监管、动态信息平台建设以及对一些确实难以由产权人独自进行解危治理费用等的补助。县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和省棚户区改造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

2.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涉及的水电、弱电、燃气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取。

3.对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评定为C、D级需搬迁避险的,对配合政府过渡搬迁的,可给予每户300-500元/月的过渡搬迁补助。

七、监督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桐庐县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

附件

桐庐县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毛根洪

副组长:余红坚(县府办)

陆端平(县住建局)

成  员:杜玉玉(县发改局)

徐  华(县财政局)

邵旭华(县住建局)

郑金龙(县国土局)

柯汉根(县公安局)

郑欣林(县城管局)

张富寿(县审计局)

徐建宏(县环保局)

应龙天(县行政服务中心)

林  峰(桐君街道)

程  虎(城南街道)

苏建军(旧县街道)

方  俊(凤川街道)

艾建兵(横村镇)

周文华(江南镇)

戴亚锋(富春江镇)

胡  飞(瑶琳镇)

詹水德(分水镇)

刘建新(百江镇)

胡  桅(新合乡)

叶爱军(莪山乡)

朱欣明(钟山乡)

姚者新(合村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陆端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