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122002504114N/2016-1010420277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11-07 |
| 统一编号 | ATLD01-2016-0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 文件编号 | 桐政办〔2016〕38号 | 关联文件 |
|
| 访问次数: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
桐庐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逐步推行租赁补贴制度,有效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等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9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市场参与、限定租金水平,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县内稳定的外来创(就)业人员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对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对象进行租金补贴的一种方式。
二、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住建、发改(物价)、财政、民政、人社、国土、公安、市场监管、审计、公积金分中心、人民银行等单位为成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县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负责政策拟定、资格审核、房产核实、分配管理、租赁补贴发放等有关工作;县发改(物价)部门负责租金的公布;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落实;县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进行认定(县外人员由县民政局向对方民政局发函核实),核实申请人婚姻状况;县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编制及退休金、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的核查;县国土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公共租租赁住房还包括直系亲属)的土地使用权申请和登记情况的核查;县公安部门负责浙江省居住证核查、房屋租赁备案、车辆登记情况的核查;县税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的核查;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企业注册资金及个体经营户注册信息的核查;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公积金交纳情况及提取情况的核查;人民银行负责查询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金融财产情况;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指导、配合和行业监管等工作。
乡镇(街道)、开发区及社区(居委会、村委)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申请受理、初审和后续协调管理。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通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上级补助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入等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使用范围为: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所支付的资金;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租赁补贴等。
五、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财政、住建等部门,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六、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人均不低于15㎡标准予以实物配租。单人户申请的,采取合租的方式进行配租。
七、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优先采用实物配租方式,房源不足部分,实行租赁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八、享受租赁补贴的,按照每平方米租赁补贴和货币保障面积确定补贴数额,即租赁补贴=每平方米租赁补贴×货币保障面积。
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按照市场价每月每平方米的平均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每月每平方米的租金的差额确定,具体补贴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财政、住建等部门综合考虑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货币保障面积按保障人员家庭实际居住人口数量确定:1-2人户40平方米,三人户50平方米,四人及以上户60平方米。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含)以下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按租赁补贴标准的1.5倍发放;持有有效期内《桐庐县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求助证》、《桐庐县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残疾证》(残疾1、2级)的家庭(低保户),按租赁补贴标准的2倍发放。
租赁补贴每年发放二次,上半年5月31日前发放,下半年11月30日前发放。
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桐庐县常住城镇居民户籍(不包括学生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含)以上;
(二)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申请人及家庭在县域范围内人均居住面积小于12㎡(房产转让不足5年的除外);申请人为单身的,其直系血亲在县域范围内的住房纳入计算;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桐庐县常住城镇居民户籍;
(二)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申请人在我县工作,人事档案关系已转入我县,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人及家庭在县域范围内人均居住面积小于12㎡(房产转让不足5年的除外);申请人为单身的,其直系血亲在县域范围内的住房纳入计算;
(五)申请人毕业未满6年;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县内稳定的外来创(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二)申请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三)申请人在我县创(就)业,已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在桐庐县持有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四)申请人及家庭在县域范围内人均居住面积小于12㎡(房产转让不足5年的除外);申请人为单身的,其直系血亲在县域范围内的住房纳入计算;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保障对象群体实行分类申请、统一受理。
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将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报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将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交县住建部门(可委托单位集体提交)。
2.审核和公示。县住建部门将申请材料的电子档案送涉及到的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县级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3.配租。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由县住建部门根据房源情况,通过摇号等程序确定实物配租的房源。对未享受到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4.签订合同。申请人凭相关身份证明和县住建部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合同。
(二)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桐庐县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公安局核发的身份证、户口簿、《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
3.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前12个月工资清册;
4.由所在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
5.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
6.享受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需提供出租人的“三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7.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十三、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期限除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申请家庭的承租或补贴期限最长为6年,且实行年审制度。县住建部门会同县民政、人社、属地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按规定对申请家庭进行年审核查;申请家庭应当配合年审工作,并按规定出示证明或提供材料。经年审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以续租或继续享受租赁补贴;年审不合格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年审的,都按年审不合格做退租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处理。
十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合同一年一签。合同中应明确下列内容: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租赁期限、用途;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租赁保证金;房屋使用及修缮;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情形;用人单位相关职责;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其他约定事项。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实行年审制度,合同到期前,县住建部门应会同县民政、人社、属地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年审核查;申请家庭应当配合年审工作,并按规定出示证明或提供材料。经年审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以续租或继续享受租赁补贴;年审不合格或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办理年审的,按退租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处理。
十五、申请人应当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按时缴纳租金、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用人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等应当协助县住建部门做好租金、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的催缴、租赁管理工作。
十六、房屋租赁或享受租赁补贴期内,申请人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各类房产,或因辞职、调离单位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我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条件的,应当主动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退出手续。
十七、申请人按以下程序办理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手续:
(一)申请人向县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签订《桐庐县公共租赁住房退租协议》;
(二)申请人在协议规定时间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缴清水、电、气、电视、电话及其他应由申请人承担的费用,退还钥匙;
(三)退房后10个工作日内,由县住建部门对房屋进行验收,对申请人的租金进行结算。
申请人在不再符合公共租赁政策享受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住建部门办理退租手续的,租金结算至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上月月底。申请人逾期未办理退租手续的,逾期部分租金按市场月平均租金结算,不足一月的按一月结算。
十八、申请人按以下程序办理租赁补贴停止发放手续:
1.申请人应当在不符合公共租赁政策享受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住建部门办理停止发放手续,填写《桐庐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停止发放申请表》;
2.县住建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租赁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办理停止发放相关手续。
申请人在不符合公共租赁政策享受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的,自提出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申请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超额享受的部分予以追缴,并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或罚金。
十九、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建部门应当取消其租赁资格,解除租赁合同,并通知其腾退房屋,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六)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七)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二十、申请人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之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已经核发准租证但尚未承租的,取消其租赁资格,注销其准租证或取消其享受租赁补贴;已经承租的,责令其退出房屋,且自租赁之日起至实际退房之日,按标准租金的三倍收取租金;享受租赁补贴的,依法追回已发放租赁补贴,并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或罚金。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申请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政府享受资格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申请资格。
(二)对有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申请资格;且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政府享受资格之日起至实际退房之日,按标准租金的三倍收取租金。
(三)对有第四、五、七项规定情形的,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至实际退房之日,按标准租金的三倍收取租金;且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政府享受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申请资格。
(四)对有第(六)项向规定情形,按照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处理,且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政府享受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申请资格。
(五)县住建部门应将申请人的违规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并可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进行通报或在县级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六)申请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一、申请人立即腾退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申请人拒不腾退、不配合相关租金、违约金或罚金的收取的,住建局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提起诉讼。
二十二、用人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配合县住建部门及县民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及租赁管理工作的,可通报县监察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由其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作出处理,并可将相关信息在县级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二十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四、本办法实施后,原已获得配租资格的仍按原政策执行,租赁期满后,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廉租住房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一分配、使用和管理。
二十六、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十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合同中应明确下列内容: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租赁期限、用途;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租赁保证金;房屋使用及修缮;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情形;用人单位相关职责;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其他约定事项。
十五、申请人应当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按时缴纳租金、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用人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等应当协助县住建部门做好租金、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的催缴、租赁管理工作。
十六、房屋租赁或享受租赁补贴期内,申请人因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各类房产,应当主动向县住建部门申报,并承诺取得房产后3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申请人辞职、调离单位,户籍、生活地发生变动的,应主动配合县住建部门办理退房、合同变更手续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手续。
十七、申请人按以下程序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手续:
(一)申请人向县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桐庐县公共租赁住房退租协议》;
(二)申请人在协议规定时间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缴清水、电、气、电视、电话及其他应由申请人承担的费用,退还钥匙;
(三)退房后10个工作日内,由县住建部门对房屋进行验收,再对申请人的租金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上月月底。申请人实行租赁补贴的,自提出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申请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十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建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解除租赁合同,并通知其腾退房屋,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申请人立即腾退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限;申请人不配合或拒不腾退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按相关程序执行: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六)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七)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十九、申请人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之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已经核发准租证但尚未承租的,取消其租赁资格,注销其准租证或取消其享受租赁补贴;已经承租的,责令其退出房屋,且自租赁之日起至实际退房之日,按标准租金的三倍收取租金,若是享受租赁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同时,自取消租赁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申请资格。
(二)对有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申请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申请资格;且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至实际退房之日,按标准租金的三倍收取租金。
(三)对有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的申请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至实际退房之日,按标准租金的三倍收取租金;且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申请资格。
(四)县住建部门可将申请人的违规行为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进行通报或在县级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五)申请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用人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配合县住建部门及县民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及租赁管理工作的,可通报县监察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由其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作出处理,并可将相关信息在县级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二十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二、本办法实施后,原已获得配租资格的仍按原政策执行,租赁期满后,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原《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桐政办〔2014〕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