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07-94538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8-19 14:52:23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07〕130号 关联文件
关于印发《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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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一日

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行政监督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05〕154号)以及《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监督暂行办法。

第二条 《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 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县招管办可选用查阅资料、现场监督、例会督办、协调办案、受理投诉、责令整改、测评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四条  县监察局依法对全县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监察,重点督促县招管办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部门、乡镇(街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对100万元以上造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含交通、水利、电力、农业、林业、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工程项目)、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全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县监察局实行派员场内监察;涉及政府性投资较大的省、市、县重点工程,县监察局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察。

第五条  县建设、国土、交通、水利、财政、卫生、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全过程承担行业监督管理职能。其中:

(一)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工程项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设计、监理等)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县水利、交通、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交通、农业、林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属于国家垂直管理的产业和行业以及其他新行业、新领域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于项目性质交叉,监管责任单位不明晰的项目,可以由县招管办指定监管,被指定单位应按要求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条   县审计局依据自身职能,加强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造价控制和变更管理。对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项目进行工程量清单和预算审核,低于500万元的项目进行抽查审核;对县招管办根据需要提交的项目进行专门审核;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变更进行确认;定期通报竣工项目审计情况。

第七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管的分管领导,选派业务精、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常驻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专职履行监管职能,并接受县招管办的监督、协调和考核。

第八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业主提交的相关交易资料(包括:招标、采购、出让公告;招标、采购、出让文件;补遗、答疑、澄清、变更等)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就下列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一)信息发布的内容、渠道和期限;

(二)招标的内容;

(三)招标的具体方式;

(四)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以下简称投标人)产生的条件和方法;

(五)投标保证金的确定和收退方式;

(六)开标、评标、决标办法;

(七)其他应予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召开答疑会、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组织对投标人进行考察以及召开标前会议等活动的审批和监督。

第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谈判小组)的产生过程及其组成人员构成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投标人报到和签收投标文件的过程实施监督。招标人或受委托的公证机关在投标截止时间过后,应当立即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投标文件的签收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标、评标、定标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县招管办应对招标文件提供情况、代收代退保证金情况、招标投标中各种费用收取情况、中标公示情况、中标通知书发送情况和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从中标人确定之日起5日内,招标人应当把开标、评标、定标书面报告及违法违规投标情况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管办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要求当事人进行自查、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报送验收资料等形式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标后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应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进行场外交易。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在招投标中心发布信息、开标、评标、公告中标结果,并遵守招投标各项管理规定。

凡是交易项目情况特殊,按常规操作可能会影响交易项目顺利实施而确有必要改变交易场所、变更交易条件、变通交易方式或者改变交易程序的,应由业主单位集体研究,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管办审核,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进行场外交易的行为,县招管办应予以制止或责令纠正,必要时会同县监察局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县招管办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县纪委(监察局)、招管办及其他职能部门投诉。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受理,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招管办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和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情况定期书面报告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并抄送县监察局。

第二十二条    县招管办应加强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能情况和各部门、乡镇(街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考核和工作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会同县招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