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11-96388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8-19 14:45:40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发〔2011〕66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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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主要是指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主要包括:

1.土地、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

2.公共事业领域内具有先导性、基础性的供水、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等社会资源;

3.政府依法利用和管理的国有公共资源,政府投资所拥有的公益性、专有的和垄断性的行政资源等。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在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须报县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为全县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平台,乡镇、街道经依法批准可设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公共资源范围及交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凡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须经审计部门审计,未经审计不得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章 管理服务机构

第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工作的重大决策,领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招管办”)为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订本县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相关管理制度;

2.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3.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对乡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纠正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协调和监督各类评委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5.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6.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协调处理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定实施。

第八条 县建设、国土、财政、水利、交通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行使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责;

2.负责拟订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

3.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计划,并指导、监督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

4.依法查处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建设和管理本行业评委专家库,指导、监督评委专家库的使用;

6.在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监督室,落实专职人员,对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实时监管。

第九条 县监察局依法对全县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监察,重点督促县招管办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部门、乡镇(街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县财政、审计、发改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造价控制管理。

第十条 县招投标服务中心是全县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有形市场,承担市场操作服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有形市场相关交易管理制度;

2.收集和发布有关交易的政策法规,为交易双方、中介机构提供交易场所、信息资料、技术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

3.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统一受理、发布各类交易信息,建立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等信息网;

4.对交易双方、中介机构的入市资格依法进行核验;

5.整合、使用各类评委专家库;

6.组织实施各类交易活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7.按规定收取交易费用,代收代退投标(竞买)保证金;

8.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统计分析,并报送县招管办和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代理公司、拍卖行、公证处等中介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章办事,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投资或者国家融资或者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招投标:

1.建设总投资估算造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工程建设项目;

2.勘察、测绘、审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支付服务费用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计服务采购,单项合同支付服务费用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造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分批、分阶段或者分标段实施,但整体项目累计造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暂定单价所涉子项合计金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入县招投标服务中心集中采购:

1.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即:单项预算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以及单项采购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包括建筑物附属物拆除、修缮等)。

第十四条  经营性和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必须进入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产权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必须进入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

1.有偿使用:资产租金(起拍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有偿转让:资产总额(评估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核准。交易项目业主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和条件进行审查、核准。

第十七条  文件备案。项目业主提供交易文件(包括信息公告、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方案、中标公示等),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交易文件审核备案完毕,特殊项目不超过3个工作日。大型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备案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受理发布信息。县招投标服务中心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受理交易项目,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九条  报名受理和资格审查。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受理工程建设承包商、政府采购供应商、土地及矿产资源竞买人、产权交易购买人的报名,并提交业主进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的除外),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建立专业小组。项目交易应现场组建专业小组。专业小组包括评标小组、拍卖小组、政府采购谈判或询价小组。招标人(业主单位)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经批准后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并具备相关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中标公示。中标候选人(买受人)由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交易确认。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签发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成交确认书由交易双方签字确认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备案留存。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备案。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签发后,项目业主和中标人(买受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县招管办备案,合同原件送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存档。

第二十四条  现场公证。涉及土地等稀缺资源、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金额较大的国有资产等社会影响较大且容易产生纠纷和争议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申请现场公证。


第五章  交易监管

第二十五条  县招管办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管职能,并监督和协调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履行具体监管职能。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交易活动实施具体监督,受理各类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由县招管办、县监察局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按照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竞买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或投诉。各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县招管办、监察局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易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制订和落实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政府依法管理的集体资源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性和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出让及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细则和准入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县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招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桐政发〔2007〕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