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12-104012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8-19 10:27:39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发〔2012〕132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低效利用工业用地二次开发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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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发〔2012〕49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等文件精神,切实推进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确保全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稳步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规划、明确范围

按照有利于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原则,确定低效利用工业用地二次开发范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成区范围内,下列土地可列入二次开发范围:

(一)根据城乡规划列入“退二进三”范围的工业用地。具体以县委、县政府年度计划为实施依据;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等的产业用地;

(三)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明显低于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指标标准的产业用地;

(四)经县政府认定为低效利用的其他建设用地等。

上述列入二次开发范围的低效利用建设用地,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或者存在违法用地的,必须依法处罚及处置到位方可进行。

二、多措并举、分类推进

(一)征收闲置费。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二)无偿收回。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协商收回。对企业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法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且未构成闲置土地条件的用地,经企业申报、乡镇认定、部门核准、县政府批准,可采取协商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 

(四)依法流转。对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土地开发,用地已经满足转让条件,但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企业依法流转土地使用权。 

(五)协议置换。对政府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异地搬迁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经县政府依法批准按市场评估价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协议方式按基准地价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异地置换工业用地。 

(六)退二优二。对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土地开展技术改造,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指标的,经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土地用途、使用范围的前提下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利用效率和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七)退二进三。一是对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餐饮服务、旅游娱乐休闲、科研教育设计等经营活动,可保留其工业用途不变,经县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后使用,并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收益金。具体按《桐庐县存量工业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二是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城镇拆迁政策执行。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发改、经信、住建、国土、城市管理、财政、环保、工商、统计、水利、供电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督查考核、信息沟通及其他日常工作。凡涉及二次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能、主动服务,采取提前介入、模拟审批等方式加快办理,营造高效的行政服务环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作为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主体单位承担主体职责;县发改局负责二次开发项目把关预审工作;县经信局负责低效土地利用的认定工作;县住建局负责二次开发涉及建设规划的许可工作;县工商分局负责二次开发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把关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二次开发涉及土地审批、收储的工作;其它涉及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操作。

(二)调查摸底。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查摸清所辖范围闲置低效用地情况,建立动态的闲置低效用地基础数据库,并进行上图、列表、造册、申报。

(三)部门联动。各责任部门单位要对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项目开发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切实可行的开发措施,严格批后监管,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防止二次开发中出现新的低效、闲置用地。

(四)批后监管。

1.加强工业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对新引进的项目,县发改和经信等部门要加强对工业项目用地的批后服务及监管,督促项目业主按时开竣工,并有效开展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竣工复核检查,根据合同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亩产税收等指标进行复核;县住建局要根据地块出让时约定的相关建设指标进行复核;县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地块出让时的土地面积进行用地范围的复核;其他涉及的部门按部门要求各司其职;要加强对新出让工业用地项目和闲置低效用地二次开发中确定的工业项目的产业政策和投入产出标准的监督,防止出现新的闲置低效用地。

2.实行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财政税收政策。建立有利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财政税收调节机制,对闲置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中新引入的项目,其产业类型符合政府鼓励类或重点扶持类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3.建立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考核奖惩机制。一是树立以“亩产论英雄”为核心的节约集约用地导向、评判和考核机制;二是县政府按照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上报的年度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计划及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排名;三是根据企业积极配合程度给予合理补偿奖励。

4.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中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可参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