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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桐庐县野外生产性用火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三日
桐庐县野外生产性用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野外生产性用火,严格控制火源,强化野外生产性用火管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防火 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本县境内的野外生产性用火适用本 办法规定。
第三条 全县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 30 日。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宣布防火期提前或推迟。
第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生产性用火实行许可证制度。 各乡镇行政辖区内,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桐庐县 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其它范围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审 批。
第五条 在森林火险等级四级以上的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 外用火。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含三级)或三级风以下(含三级) 天气才能审批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对违规审批的,将按相关 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关于造林炼山的相关技术要求与规定。对因造林确 需炼山的,由造林单位督促造林承包责任人,须达到如下要求后, 方可向村委、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
(1)劈山已一周以上;
(2)开好防火道,最窄处在2米以上;
(3)落实好炼山领队人,人员分工明确。人数配备要求如下: 50亩以下须配备10人以上,50—100亩须配备20人以上,100 —200亩须配备30人以上,200亩以上应分块炼山。
炼山时,造林单位代表、造林承包责任人、审批单位现场监 督人员都应到场,并准备好扑火工具。点火方式:从上到下缓缓 点燃,不得放垅火。
第七条 审批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应先由用火单位或个 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再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 人民政府必须派人到实地踏勘,确认用火安全,经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核发《桐庐县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
踏勘人员要如实记录踏勘情况,签字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对 不如实反映踏勘情况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野外生产性用火 实施监督。审批单位对自己批准的野外生产性用火负责监督。审 批单位要根据所批准用火的时间、地点,派人到用火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人员要对用火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用火单位和个人严 格按批准的要求用火,如实做好记录,签字后报审批单位。
第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违 反规定擅自用火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本管辖区域内组织巡查,及时发现违法用火,及时制止和查处,并作好记录。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巡查和抽查,发现违法用火情况,要及时制止,作出处理。对既不依法审批又不及时制止违法用火的单位及其责任人,要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对因过失引起的森林火灾,将按有关规定,追究 审批单位负责人、现场监督人员与用火者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