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01-00011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8-19 1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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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桐政办〔2001〕115号 关联文件
印发《关于加强富春江水电站大坝安全警戒区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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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富春江水电站大坝安全警戒区管理的通告》 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 一 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富春江水电站大坝安全警戒区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 护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浙江省电力生产设 施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了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 进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决定 在富春江水电站大坝周围设立安全警戒区。现通告如下:

一、安全警戒区的范围为:富春江水电站大坝上下游各300米的水域及大坝两岸上下游周围各500米的区域内。在安全警戒区内设立警戒牌或警戒标志。

二、除因生产(工作)需要经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入安全警戒区水域内捕鱼、捞鱼、钓鱼、钩鱼、游泳、 划船等;严禁在安全警戒区内进行爆破采石、倾倒垃圾以及  其它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大坝安全的行为。

三、电站泄洪时使用警报:在泄洪前30分钟拉响警报,信号为一长声,持续3分钟;泄洪期间,在大坝闸门启闭桥顶部亮起红色禁航灯。警报拉响后,警戒区附近水域内的所有人员、船只等应迅速规避或行驶到安全地带。否则,造成损失的,一切责任自负。

四 、富春江镇人民政府和县公安、水利、电力等有关部  门及富春江水电厂,要切实加强对警戒区的安全管理,采取  有效措施,确保电厂安全生产和上下游人民群众财产的安  全。对违反本通告的予以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