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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职责,严肃事故调查纪律,提高事故调查处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及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组成
结合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公安局、监察局、人社局、总工会等派员组成,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也可以邀请县人大代表或县政协委员参加。县卫生局、民政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事故调查组应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或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在事故调查中的职责
(一)县安监局
1.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工作,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依法查处事故调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行业或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工作;
2.提供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并提出处理建议;
3.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4.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报告事故调查组。
(三)县公安局
1.做好伤亡事故现场保护及应急处置工作;
2.参与事故调查取证,受事故调查组委托,鉴定死亡原因,提供尸检报告等证据材料;
3.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当迅速追捕归案。
(四)县监察局
1.调查事故中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2.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做好处理落实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事故调查组。
(五)县总工会
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事故调查组。
(六)县人社局
负责事故中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劳动伤害赔偿监督等工作,处理涉及劳动争议的问题和案件。
(七)县卫生局
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抢救伤员、出具相关医疗证明等工作。
(八)县民政局
负责指导督促殡仪馆做好事故调查配合工作。
(九)县检察院
受邀参加事故调查,按照《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事故调查纪律
(一)事故调查组成员要严格履行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职责,接到通知后在第一时间赶赴指定地点报到;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应自觉服从事故调查组组长领导,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四)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信息的对外发布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决定,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事故调查信息。事故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经县政府授权,由事故调查组或者宣传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