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09-103974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7-07 15: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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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桐政办〔2009〕190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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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县城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之规定,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47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县县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国务院第381号令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通力协作下,我县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正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但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仍然较多,非正常乞讨、强讨强要、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乞讨等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公民权益,扰乱公共秩序,各有关部门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增强构建和谐桐庐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多管齐下,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县城形象,弘扬社会正气。
    二、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制度             

(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应实行流入地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以及救助、教育、管理、服务和打击违法犯罪相结合的原则。
    (二)县政府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民政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卫生局、财政局、建设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全县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落实流浪乞讨人员巡查制、通报制和例会制,并负责向协调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三)街道办事处及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及时沟通流浪乞讨人员动向,交流工作经验,形成各部门相互配合、各区块联合帮扶的救助工作体系。
  (四)为使救助对象及时返乡,民政局救助管理站要主动谋求与周边县市区的合作,与省市救助管理站建立相互直接接送通道,提高救助工作效率。
  三、明确细化救助管理工作的分工职责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工作。
  (一)县城各社区(居委会)、行政村要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平时注意对属地居民区、重点道路和主要场所流浪乞讨人员的巡查、劝导,将愿意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非法乞讨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二)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加强街头救助,延伸救助服务,做好救助管理站内的服务管理及流浪乞讨人员的返乡护送工作。同时,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打击解救等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三)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协助民政、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接到群众举报要迅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落实,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要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并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做好对露宿街头人员、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防范、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市政公共设施和随意涂画、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
  (五)卫生部门负责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并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经费保障工作,重点做好救助管理站、定点医疗机构及联合帮扶小分队的经费保障。
  四、倡导救助管理工作的人性化服务
  (一)县城内的迎春南路、迎春路、瑶琳路、春江路、富春路、开元街等重点道路及县政府周围、中心广场、江滨公园、长途汽车站等主要场所划定为流浪、乞讨、露宿重点管理区域,由公安、城管、建设部门实行重点管理和救助。
    县救助管理协调小组各部门对重点管理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及露宿街头人员的救助管理情况定期进行巡查。
  (二)县民政局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举报电话: 64602329、64221303,市民发现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或违法乞讨人员,可拨打救助举报电话或110进行报告、举报。公安、城管执法、民政等部门在执行公务中要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分类予以施救:
  1、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被胁迫、诱骗、利用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等人员,由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拨打110,110指挥中心指派辖区相关部门或者属地派出所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实施保护性救助措施。
  2、发现身边无人照料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流浪乞讨人员,劝解其在自愿求助的前提下,由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拨打救助举报电话,由救助管理站引导、护送,或110指挥中心指派辖区相关部门或属地派出所协助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由救助管理站对其实施帮扶性救助措施。
  3、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应及时拨打110,由110指挥中心指派辖区相关部门或者属地派出所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救治,实施特殊性救助措施。
  (三)流浪乞讨人员有以下非正常乞讨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队员进行劝阻:
  1、在流浪乞讨人员重点管理区域内流浪、乞讨、露宿的行为。
  2、污损或妨害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行为。
  3、露宿街头影响市容市貌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
  4、纠缠或者以其他方式滋扰他人的行为。
  (四)流浪乞讨人员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处置或予以打击;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1、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2、以在机动车道上阻车擦车、坐卧匍匐、恶意假造或裸露残疾状态等方式强行索取讨要;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严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以及其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3、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伪造、变造、倒卖救助管理站提供的车票、船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以及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4、违反有关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用乐器、物品及其他声源,通过吹奏、敲击或扩音等方式乞讨,制造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五)在发生可能造成流浪乞讨人员重大伤亡的地震、风暴等自然灾害,严寒酷暑等气象灾害,以及火灾、危房等紧急情况时,民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指导、督促救助管理机构和属地相关单位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临时性庇护。
  (六)在救助中发现的危急重病人和传染病人送至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精神病人送县第三人民医院救治,肇事精神病人由公安部门直接送至杭州市安康医院救治并告知民政局救助管理站。
  无主病人病情稳定出院后,由县救助管理站负责查清其家庭地址,并提供乘车凭证或护送其回家;无法查清地址的,由民政部门审核后提出安置方案报县政府。
  有主病人返乡按照“谁送谁接”的原则落实责任,并由护送的部门协助医院追讨病人的医药费用。
  (七)救助管理站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受助人员提供基本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并为其联系亲友、返回家乡提供必要帮助。同时,救助管理站应对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送来或自行进站求助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做到认真审核、应收尽收、应助尽助。
  1、救助管理站依法提供的临时性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民政局备案。
  2、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期间应当遵守学习、卫生、作息等内部管理制度,不得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和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
    对受助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3、对于已查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受助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精神病人,救助管理站应当联系通知其监护人予以接回。
  对于其他因年龄、智力和身体状况、精神状况等原因无法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亲属或所在单位无力接回的,原则上由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救助管理站要做好衔接工作。
  4、对流入的外国人、华侨以及来自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求助人员,由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由县民政局配合县外办、台办、侨办等部门共同做好求助人员的返乡工作,民政局负责提供返乡乘车凭证。对外籍、台港澳籍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疑似精神病人,按第四点第(二)条第3款规定实施救治,并将情况及时报县外办、侨办、台办。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以县城为中心,各乡镇、街道、库管委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确定对应的人员,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难点、突发问题,以求逐步形成全覆盖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打击新体系。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