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12-104010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7-07 15:10:16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12〕190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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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桐庐县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优化城市容貌景观,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创造文明、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桐庐县城主城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主城区范围是指:东至桐君山脚、梅林路,南至杭新景高速,西至洋塘路(农药厂止)、富春路(加油站)、金中路,北从桥北路至宋乃湘玩具厂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是指桐庐县城主城区范围内的临街(包括广场、车站、码头内)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人)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依照本办法划定的责任区承担环境卫生、绿化和容貌秩序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第六条  县工商、住建、卫生、水利、交运、环保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按县“数字化信息处置中心”签订的部门职责执行。

第七条  公民有权向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不认真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责任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责任区范围,包括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建筑物及周围地面和设施。周围地面的范围为建筑物墙基到道路沿石。

临街责任人的责任区:纵向为建(构)筑物沿街的总长;横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道路边石。具体范围由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共同划定。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街巷、里弄、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环境卫生保洁,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或经营维护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负责,其中居住区环境卫生保洁,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村委会)负责;

(三)江河两侧及其附属设施、沿岸绿化(公共绿地),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

(四)地下人行通道、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产权单位负责;

(六)商品交易市场、商场、超市、饭店、展览展销等场所及周边区域,由产权、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及周边区域,由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负责;

(八)在建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单位负责;

(九)城市道路设施和报刊亭、候车亭、电话亭、户外广告等城市家具及空中管、杆、线,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十)无责任人的地段,由环境卫生、住建、街道等单位,按照职能责任分工做好市容和环境秩序管理工作;

(十一)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的责任要求是:

(一)环境卫生:应达到地面无痰迹,无瓜果皮核、烟蒂、纸屑,无垃圾杂物,无污水;保持地面、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按要求设置废弃物容器并保持其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绿化管理:不向责任区树池、花坛、绿篱等绿地内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或倾倒、排放污水,不践踏花草绿地,不攀折树木,不利用树木作支撑晾晒衣物,不向绿地内堆放积雪,发现损害花草树木的行为及时制止和举报;

(三)容貌秩序:应达到建筑物立面整洁、美观,店招牌、夜景灯光、指示标志以及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无破损、残缺;无超出门窗、外墙设摊、占道经营、乱摆乱放、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乱养家畜、乱养宠物,无毁坏或擅自改动、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等行为。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秩序达到规定标准。对责任区内乱设摊点、乱停乱放、破坏绿地、露天烧烤等损害城市环境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县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工作,可以由责任人自行管理。自行管理有困难的,可由责任人出资委托专业公司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制度。县政府与沿街各党政群机关、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与沿街的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户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由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内容变化或责任人变更,应当在30日内重新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十四条  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综合管理机制,定期会同工商、公安、卫生、住建、环保等单位开展联合检查,每半年评比一次,年终进行总评,评选结果及时予以通报。

责任人应保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的整洁、完好,并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明确1名负责人具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

第十五条 县政府设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奖励基金,对市容卫生责任制工作进行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区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及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对侮辱、谩骂、阻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监管缺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责 任 书

一、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责任书

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指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容貌秩序。

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具体范围:责任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围地面和设施。周围地面的范围以左右相临交接线为界,门前墙基至人行道路边缘石以内为责任区域。

四、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由桐庐县城市管理局检查、监督、实施,工商、住建、卫生、环保、交警等有关部门配合。

五、社会公共责任部分为责任单位和人必须履行的职责。对违反社会公共责任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实行扣分,给予教育、警告或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和拒不改正的将另外依法立案查处。

六、社会公共义务部分为责任单位(人)应尽的道德义务。对能自觉履行社会公共义务的责任单位(人)将给予加分,所加分值可抵扣因违反社会公共责任部分被扣的分值。(举报电话:96310)

七、计分与处罚办法:

1、按每次检查情况记分,以月为单位计算实得分。

2、月实得分=扣分+加分

3、责任单位(人)当月实得分为:负1—10分给予教育、警告处理;负11分以上(含11分)将依法从严处理;扣满20分给予黄牌警告;扣满30分给予黑牌警告。

八、根据月实得分高低与黄牌警告、黑牌警告累积次数,评选优胜单位与最差单位,由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实行公开监督。被评选为最差单位的由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拒不履行停业整顿的将申请桐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公共责任部分(扣分)

1

擅自设置店面招牌、灯箱广告和经审批后设置不规范 扣(10)分

2

店面招牌、灯箱广告残缺、破损,字体剥落,脏污不洁 扣(5)分

3

擅自悬挂横直幅、彩旗或经批准后破损、脱落、不整洁 扣(2)分

4

占道施工未作围护 扣(10)分

5

安装遮阳蓬(棚)破损不洁,影响市容 扣(5)分

6

安装空调室外机不规范或冷凝水外排的 扣(10)分

7

乱贴乱画、乱吊乱挂物品,乱竖乱搭牌匾 扣(1)分

8

立面不清洁,污垢,不及时清理 扣(1)分

9

超门窗、超外墙摆放物品,经营商口 扣(2)分

10

占道堆放、经营、作业、加工、冲洗 扣(2)分

11

擅自占道堆放建筑垃圾 扣(2)分

12

未自备垃圾容器或将垃圾容器放于室外 扣(5)分

13

因乱倒污水、油渍等行为造成路面污染 扣(2)分

14

将垃圾扫地出门 扣(5)分

15

在责任区晾晒物品 扣(1)分

16

乱停乱放车辆 扣(1)分

17

占用绿地或损坏花草树木的 扣(5)分

18

擅自开挖道路等损坏市政设施的 扣(10)分

19

改动、迁移、损坏果壳箱、垃圾桶等公共设施 扣(10)分

20

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扣(10)分

21

其它影响市容市貌和卫生秩序的行为,酌情扣分

社会公共义务部分(加分)

1、

举报和制止他人损坏公共设施 加(10)分

2

发现有破损市政能通知相关单位的 加(5)分

3

门前(含绿地)无瓜皮果壳、痰迹、纸屑烟蒂、石块等杂物 加(5)分

4

协助抓获“制癣”者、举报和制止他人乱贴乱画广告标语 加(10)分

5

责任区无“牛皮癣”,能自觉清理的 加(5)分

6

自觉清洗店面和人行道,无油渍、无污垢 加(5)分

7

制止他人流动贩卖 加(1)分

8

能自觉维护车辆秩序,做到有序停放 加(5)分

9

其它维护市容市貌和卫生秩序的行为,酌情扣分

检查监督单位: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配合实施单位: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桐庐分局

桐庐县卫生局    桐庐县环境保护局

桐庐县商务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城南街道        桐君街道

年  月  日

责任单位(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