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11-96385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7-04 14: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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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桐政办〔2011〕85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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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桐庐县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幼儿园教师管理,促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22号)、《杭州市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0〕32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桐庐县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2011〕20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县辖区内的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外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且符合浙江省等级评定标准的民办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以下简称非事业编制教师),适用本办法。

二、基本条件

非事业编制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品行;

(二)具有学前教育所需职业资格,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下,身体条件适应岗位要求。

三、编制和人员管理

(一)县编制委员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工作的通知》(杭编办〔2009〕99号)规定,核定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并对编制核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1年核定1次,并按核定的编制数逐年增加事业编制教师,力争到2015年基本配备到位。

为促进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由县编制委员会按我县幼儿园教师总数10%左右比例,核增名园集团核心幼儿园、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的事业编制教师,专项用于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指导工作,并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核定政策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编制核定,为民办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提高工资待遇资金补助提供依据。

(二)符合幼儿教师任职基本条件且在我县从事学前教育工作3年以上的在岗非事业编制教师,在2011年桐庐县公开招考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时,招考条件适当放宽。

(三)严格非事业编制用工申报。公办幼儿园在核定的事业编制有空编数额,方可聘用非事业编制教师。公办幼儿园聘用非事业编制教师的管理参照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规范管理等现有政策执行。今后,根据机构编制规范管理的要求,应逐年减少非事业编制教师数量。

(四)未取得职业资格的在岗非事业编制教师,应在3年内取得职业资格证。对3年内未取得职业资格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四、工资福利待遇

(一)规范和提高非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县教育局要加强对落实非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政策的指导,幼儿园应根据教师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幼教工作年限、承担的工作职责及业绩考核,确定教师工资福利待遇。

逐年提高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的年收入。2011年不低于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工资待遇的60%,到2015年,力争达到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工资待遇水平。具体补助按照《桐庐县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非事业编制教师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五、权益与保障

(一)非事业编制教师在进修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表彰评比、教研活动等方面,享有与事业编制教师同等权利。

(二)非事业编制教师的年度考核,应与事业编制教师的考核同步、同要求进行。民办幼儿园应按照德、能、勤、绩等要求,参照公办幼儿园的办法实施考核。

(三)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的健康体检原则上参照事业编制教师执行。

(四)加强非事业编制教师人事档案管理。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人事档案可委托人事或劳动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五)县教育局对非事业编制教师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基本情况统计制度,及时向人事(编制)部门备案;将非事业编制教师中的优秀教师和骨干教师纳入幼儿园教师人才库管理。

(六)非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进修培训等所需经费,按照《桐庐县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六、协调机制

建立由县教育、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的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每年对全县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七、附则

本办法由县人事局(编委办)、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