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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加大对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防控和查处力度,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健全完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综合防控共同责任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健全完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综合防控共同责任机制,力争做到辖区内当年无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发生,新增违法案件发现率100%,制止率达98%以上,新增占用耕地的违法案件查处率达95%以上;占用基本农田违法案件查处率达100%;年度内无被市级以上部门直接立案查处的案件发生;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不超过省、市考核的目标要求;新增违法建筑拆除率达到100%的目标。
二、责任主体
(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综合防控共同责任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土资源管理及违法用地案件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县国土资源局是土地、矿产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是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主要责任人。
三、防控原则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综合防控共同责任机制,要按照“属地管理、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综合防控工作负总责,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和违法用地的巡查摸排。牵头做好责令停建、拆除和复耕工作,接受各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同时做好防控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工作。
(二)综合治理原则。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防范在先、控制在前。各乡镇(街道)要通过整合各方力量,多管齐下,切实将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阶段,遏制在萌芽状态,努力达到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效果。
(三)齐抓共管原则。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能,形成执法合力。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大巡查力度,落实快速反应机制,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做到即查即拆,力争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综合防控工作任务,开展国土资源日常巡查以及对违法当事人未按规定自行拆除或自觉纠正的违法建筑,制订有效的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拆除复垦工作。
(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预防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矿产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配合乡镇(街道)做好违法用地整改工作。
(三)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对项目用地的把关以及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立项情况进行检查。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城乡规划实施和建筑施工的监督检查,制止、纠正违反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越权审批等行为。负责对涉土违法违规项目的规划审批、产权登记以及供水等情况的检查,并做好违法违规用地项目的制止工作;配合县城市管理局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县国(地)税局:负责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县财政(地税)负责落实综合防控专项资金。
(六)县工商分局:负责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提供合法权证,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函告住建、国土部门,并暂停办理相关登记工作。
(七)县农业局:负责对违法占用耕地损毁程度的鉴定工作,并会同国土资源局,共同做好对违法用地复耕的督促和验收工作。
(八)县林业局:负责对违法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及损毁程度的鉴定,并督促做好复绿工作。
(九)县水利水电局:负责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项目涉及的水土保持情况进行检查。
(十)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项目涉及的排污许可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及违法用地的,及时将有关情况函告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理。积极参与乡镇(街道)组织的违法用地联合执法行动。
(十二)县供电局:负责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项目涉及的供电情况进行检查,配合做好违法用地项目的制止工作。
(十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城南街道做好违法用地的巡查摸排、信息反馈工作。
(十四)县银监办:负责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项目涉及的金融信贷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通知各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
(十五)县监察局:负责对涉土违法违规案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同时,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六)县公安局:负责对涉嫌犯罪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为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依法提供保障。
五、工作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综合防控共同责任领导小组,负责耕地保护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联合防控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考核。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抓好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和土地违法行为联合防控工作,做到权责清晰,上下衔接。
(二)加强日常巡查。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巡查制度,加大日常动态巡查力度,细化巡查区域,落实巡查责任人,分片包干。巡查工作由各乡镇联合执法防控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的职能站、所组成联合巡查组,每周组织集中开展巡查。法定节假日期间,要安排专门力量,保证巡查力量,防止突击抢建行为的发生。
(三)畅通信息渠道。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网络,设立举报电话,保证防控渠道的畅通,及时发现和处置国土资源信访苗头,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初始。
(四)推行联防告知。乡镇(街道)、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对发现或查实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书面告知,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处理。相关部门在接到乡镇(街道)、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抄告函后,要迅速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县发改局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县住建局不得办理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县工商、财税等部门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县环保局不得办理排污许可证;供电、供水部门不得办理供电、供水,对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予以撤销;金融机构不得办理金融贷款。
(五)严格案件查处。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联合防控领导小组对在巡查或信访举报中发现的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后确属国土资源违法的,应立即制止,下发“停建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书”下发后,应督促违法当事人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确保整改落实到位。若当事人不改正的,乡镇(街道)联合防控领导小组应组织强制拆除,县国土、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县公安局要做好安全保障,防止违法当事人暴力抗法。
(六)强化督查考核。一是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综合防控共同责任列入县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内容,同时将考核结果与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使用、建设用地审批、评选“国土资源执法模范乡镇”工作相结合。二是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排名制。每季度以乡镇(街道)、开发区为单位,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统计排名,并在全县通报。三是对由于信访制度未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的,暂停该用地项目的土地审批,待信访问题妥善处理完成,再行恢复。
六、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政府对乡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约谈:
1.乡镇(街道)、开发区因组织不力,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有效制止,造成辖区内1个年度内累计出现2起情节严重或1起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非法采矿案件的;对相关部门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
情节严重指违法用地涉及基本农田5亩以下(不含本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下(不含本数),其他土地20亩以下(不含本数)的,非法采矿造成破坏价值在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案件。
情节特别严重指违法用地涉及基本农田5亩以上(含本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含本数),其他土地20亩以上(含本数)的,非法采矿造成破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2.县国土资源局对发现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没有进行有效制止,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导致违法行为未查处或未依法处理的;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违法用地建设单位发放建设规划许可、建设规划工程许可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向违法占地房屋发放所有权证的;对没有合法用地、采矿手续的建设项目许可供水或在接到乡镇(街道)、开发区、国土资源局的书面告知后,未及时对违法建设项目实施停水,导致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继续扩大的;
4.县城市管理局对违法用地已成事实的违法建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的;
5.县供电局对没有合法用地、采矿手续的建设项目许可供电或在接到乡镇(街道)、开发区、国土资源局的书面告知后,未及时对违法建设项目实施停电,导致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继续扩大的;
6.县公安局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矿产资源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在接到报告后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7.县工商分局对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违法用地建设单位,办理工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
8.县环境保护局对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违法用地建设单位,办理排污许可的;
9.相关职能部门,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的违法事实,接到告知后,未依照职责采取措施,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年度考核中,对乡镇(街道)、开发区行政主要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暂停该单位的土地审批:
1.乡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责任人经约谈后,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
2.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因违法用地严重,被市以上部门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有案件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
4.因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处理不当,造成群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